张克祥 云南曲靖致21死煤矿透水事故一审宣判 9人获刑
去年4月7日凌晨,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下海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21名矿工死亡,1名矿工下落不明,经济损失44,146,653.78元。昨天,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煤矿事故的一审判决。九名涉案人员被指控犯有两项罪行
“4·7”下海子煤矿事故发生后,去年10月31日,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克祥、沈友明、李、陈胜华、陈良生、徐迪兴、杨德如、、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去年11月27日,麒麟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下海子煤矿一案。公诉人指控,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成立于1989年6月,张克祥为下海子煤矿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为75%;沈友明为下海子煤矿实际管理人,持股20%;李为下海子煤矿法定代表人,持股5%。该煤矿由矿长陈胜华、技术总工程师陈良生、技术副矿长徐迪兴、领导副矿长杨德如、、机电副矿长张组成。2013年6月,被告人张克祥、沈有明、李、陈胜华为获利,在未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规决定在只能用于通风和行人的老井区进行挖掘,越界开采鲁东煤矿3号井的煤保护煤柱,存在对矿工缺乏全面培训、未按规定探放水等问题,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大股东一审被判6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煤矿持有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分别领刑,其中大股东陈胜华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克祥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沈有明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陈良生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黎晓生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德汝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许地兴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国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江云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款114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春城晚报 记者 蒋琼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