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精神活性物质 官方:将推进116种增列新精神活性物质定罪量刑标准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巡视员魏小军26日上午在京表示,将推动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及时制定116种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的定罪量刑标准。
26日上午,国家禁毒办在北京召开《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通报会上,魏小军表示,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一次性新增116种新型精神活性物质,均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涵盖了目前全球八大类新型精神活性物质。
“这些物质和这一领域的工作不仅对公众来说是新的,对中国禁毒执法部门来说也是一项全新的业务。”公安部禁毒局侦查引导处处长赵表示,今年10月1日新《办法》颁布以来,国家禁毒办会同有关部委第一时间发布通知,督促各地部署的公安禁毒部门等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办法》,制定多项措施。新《办法》引起了外界的广泛关注。赵忠宇表示,在实施过程中,各地禁毒执法部门高度重视《办法》,感觉这是一件新鲜事,任务紧迫,加强基础工作刻不容缓;其次,海外合作的朋友,尤其是国外执法部门,也特别关注新办法的实施。
赵表示,“中国实施新《办法》后,我们密切关注了中国已经监管的116个品种的制造和出口问题,看是否会有新的变化。对于一些处于管理和非管理边缘的不法分子和技术人员来说,他们是否会将新品种扩大到116个品种之外,这些问题也需要中外执法机构关注。”
据了解,与中国传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方式相比,新《办法》规定,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等非药用精制麻醉药品的管理主要由国家禁毒部门即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该办公室将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共同调整品种。不仅已被联合国控制或在中国造成真正滥用危害的品种被纳入管理范围,在中国生产但未被滥用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造成滥用危害的品种也被视为管理标准之一。
“评价标准明确了5个评价标准:‘成瘾或成瘾潜力、吸烟危害性、制造、贩卖和走私的违法性、滥用和扩散、国内外社会危害性’,并规定国家禁毒办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及时启动管理工作。从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到完成管理立法,一般不超过9个月。”魏小军说。
魏小军指出,新《办法》的颁布,是对我国现行精制麻醉药品管理的有效补充,体现了药用和非药用精制麻醉药品分开管控的工作机制,更加符合工作实际,更好地满足了工作需要。同时,新《办法》充分考虑了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的特性、制造、贩运和滥用的情况,以及实际危害。这是中国政府及时应对突出毒品问题、全面推进禁毒工作发展的创新举措,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对国际禁毒事业的积极贡献。
魏晓军进一步表示,下一步,国家禁毒办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加强滥用监测、风险评估、进出口查缉、法律惩处等工作,全面排查摸底,及时掌握列管品种的生产、走私、滥用情况及变化,梳理排查有关公司、人员信息等,加强核查和打击,组织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监测工作,尽快制定新精神活性物质检测标准,提升检验鉴定能力,推动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及时制定新增列的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