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 深圳官方发文解读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
4月19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今晚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深圳市土地使用权续期文件。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表示,深圳市出台的土地使用权续期条例与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的演变密切相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驱,深圳于1982年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条例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商业用地,并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表示,这与国家规定的“无偿、无限期”行政划拨不同,也是深圳市到期土地需要续期的主要原因。
以下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全文【土地使用权续期相关规定说明】:一、深圳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市出台的《土地使用权续期条例》与深圳土地管理制度的演变密切相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驱,深圳于1982年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条例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商业用地,并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这与国家规定的“无偿、无限期”行政划拨不同,也是我市到期土地需要续期的主要原因。
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规定特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可以通过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进行。土地使用年限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50年。
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长使用年限为50年。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最长使用年限为70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现行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
1995年9月18日前已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将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限,不支付土地价款。
1996年,根据市人大的决定,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公告》。公告规定,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最长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即住宅用地为70年;五十年的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
在公告日之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上述规定从出让合同约定的起始日起计算并顺延土地使用年限,无需另行签订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产权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予以确认并延期。
深府〔2004〕73号文件解决的对象,是指深圳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特殊行政用地分配问题。
随着深圳第一批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商业用地到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首次集中在深圳。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颁布实施。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市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行政划拨房地产,以及原行政划拨土地缴纳地价后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但原期限未重新调整的房地产。
《若干规定》明确,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年限可按有偿使用原则延长。延期方式之一是支付土地价款,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限减去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的约定期限内,已支付的土地价款数额为公布的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35%。
三、1995年9月18日以后,土地出让期满
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我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