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说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
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自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团体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15年底,全国注册社会组织32.9万个,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保障,民政部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共9章63条。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准入门槛,支持和鼓励城乡社区服务社会团体发展。一是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对活跃在社区的城乡社区服务社会团体可直接登记。二是明确了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并在本单位、本社区范围内活跃的组织不在本条例登记范围内。三是城乡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第二,明确直接登记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科技、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团体可以直接注册,并确定了四类直接注册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设立直接登记范围以外的社会组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三是明确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条件,强化责任和审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荐机构和拟任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加强了资格审查,强化了保荐机构和拟任负责人的职责。一是要求发起人在报名前对报名材料和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为社会团体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的候选人。第二,要求发起人在拟成立的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和业务领域中代表社会认知。第三,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社会组织负责人不得有近亲属。
第四,完善内部治理机制
征求意见稿增加“组织”五章,指导社会组织规范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的权利义务,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依法保障社会组织自治。一是明确社会组织要成立中国共产党,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立了大会或代表大会是社会组织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大会或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并明确了相关职权。三是加强事后监督,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留存以通报社会。四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明确要求社会组织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并履行检查监督职权。
第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征求意见稿增加第六章“信息公开”,明确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提高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一是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的登记、检查、评价、表彰、处罚等信息。二是明确社会组织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当主动向社会及时披露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等相关重要信息。三是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加强非营利监管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社会组织财产使用和处置的监督,有效保护了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一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财产或者在社会团体成员之间分配。。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产收支。二是规范社会组织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置,保证社会组织财产的非营利性。三是对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者,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者,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加强监督管理
在积极培育支持的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事后监督,规定了社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制度。一方面,通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自律管理,通过信息披露鼓励社会监督;另一方面,政府监管也有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和例外清单。二是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职责,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社会组织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确保监督职责的落实。三是登记机关要建立相应的评价和信用记录制度,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信息共享。
八、明确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条例第六章“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使其更加规范准确。一是理顺、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明确了撤销登记、吊销登记的情形。二是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处罚。三是增加了单处罚款的经济处罚手段,除没收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外,可以给予相应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