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共享 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 不共享为例外
9月19日,国务院近日发布《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政府信息资源原则上应当共享,不共享的除外。政府各部门形成的政府信息资源原则上应当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以分享为原则,不分享的除外。政府各部门形成的政府信息资源原则上应当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需求为导向,免费使用。需要利用共享信息履行职责的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要求和信息使用目的,产生和提供共享信息的部门应及时响应,免费提供共享服务。
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府信息资源相关标准,收集、存储、交换、共享政府信息资源,坚持“一号一源”原则,多重把关,统筹规划建设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建立机制,保障安全。联席会议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