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 官方:着力解决贫困地区农民负担 治理乱收费乱摊派
6月21日,据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后续调查、情况核实, 加强贫困地区农民负担监督监管,在全国重点扶贫开发县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经济利益。
资料图:广西贫困县的村民收到鱼苗后,就去地里备货。林欣照片
《关于做好2017年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村级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管。对我国农民负担的监测和检查表明,近年来一些地区村级组织负担加重。按照中央切实减轻村级组织公共服务支出负担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村级组织负担的监测检查,及时纠正村级组织乱收费、乱集资摊派行为,健全村民民主管理制度和村级组织支出部门监督管理制度。各地在开展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要求村级配套设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并有相应的经费保障。严禁违规向村级组织转移工作经费。推进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不断提高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严格落实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定额制”。要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监管,坚决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
《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涉农收费和价格。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监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度”,对新发布的涉农收费文件严格审核把关。全面推进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相关事项必须由乡镇政府和收费单位当场公示,内容要及时更新,确保公示效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统管统配、优化整体服务部署的要求,列出取消涉农收费项目、行政审批、资质准入等实施情况。作为当前的监管重点。严禁经营公用事业的企业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收费和搭车收费。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持续开展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住房建设、农机服务、殡葬服务、农民用水用电等收费价格专项检查,督促落实涉农收费价格政策。
《意见》提出,要完善村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方式,健全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完善村民筹资筹劳制度,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执行“一案一议”程序,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自主工作,建设村级基础设施。在村级公益事业筹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照顾贫困、残疾等特殊群体的利益,落实好相关救助政策。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督作用。
《意见》强调,要着力解决贫困地区农民负担问题。加大对贫困地区减免涉农费用、扶贫资金使用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贫困地区农民负担的跟踪调查、情况核实和监督监管。开展重点扶贫开发县涉农不合理收费和乱摊派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经济利益。促进提高省级财政投入补助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省级财政奖补要向贫困地区倾斜。把贫困地区村级公益事业负担作为监管重点内容,严格落实取消国家安排贫困地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县级配套资金政策,严禁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民之间摊派。组织实施高中阶段普及教育计划,继续做好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免学杂费工作。
《意见》还要求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将认真组织开展农民负担年度检查,深入基层查找问题,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地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部门要不定期开展抽查,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央有关部门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市县,省市有关部门也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县乡,共同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督促制定治理方案,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地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纪检监察部门整治涉及农民负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及时做好违纪违法线索移交工作,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思路,探索运用新媒体、大数据等手段加强监管,总结推广农民负担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
《意见》提出,要完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负担监督工作,坚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全面负责的工作制度,健全“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强化分工协作、联合管理的工作机制。坚持落实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将农民负担监督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健全减轻农民负担逐级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减负惠农政策,并注明举报电话,方便农民监督反映问题。加强农民负担监测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农民负担监测指标,提高实时监测效果。各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履行职责。稳定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管组织和队伍,保障工作经费,提高服务指导能力,保障农民负担监管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