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规定 中国拟立公共图书馆法 规定其法定节假日向公众开放
中新社北京6月22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2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共节假日开放,向社会公布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借阅规则。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有3139家,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有50家。中国文化部部长罗树刚在会上作说明时表示,公共图书馆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显然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要求不相适应。
他指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布局有待优化;公共图书馆的组织管理体系需要完善,相关管理要求需要明确;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和积极作用应进一步发挥。需要进一步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积极性。“为此,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将公共图书馆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提交会议审议的《公共图书馆法》共5章44条,主要包括加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体系、进一步发挥公共图书馆服务功能、鼓励各方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等内容。
关于公共图书馆体系建设,为扩大和优化图书馆服务有效覆盖面,草案强调了政府的保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草案还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街道、城镇和城乡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馆,为城乡居民服务。
为明确公共图书馆应承担的服务职能,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草案作出了多项特别规定,包括:公共图书馆应开展文献信息免费查询借阅、开放公共设施和场地、公益讲座、培训、展览等活动,把促进和引导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开放,向社会公布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借阅规则;公共图书馆要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布服务发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提供特殊群体服务、流动服务和自助服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还规定,若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由文化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