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是什么机构 如何“打虎拍蝇”
国家监委如何“打虎打蝇”?
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用普通人的话来说,就是一个“飞向老虎”的反腐机构。这没有错,只是一种肤浅的理解。本质上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如何?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这些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们。
监事会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
众所周知,宪法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体制和机制等重要问题的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宪法》中设立了一个关于国家监督委员会相关内容的新章节,专门用于讨论,这本身就表明该机构非同寻常。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现了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现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其依法行使的监督权不是行政监督、反腐败、反渎职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对代表党和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全体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查处违法行为,也查处职务犯罪,其职能权限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明显不同。
监事会的职能和职责是什么?
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全国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这澄清了监督委员会的基本要素。
根据宪法和改革实践,《监察法》对在国家、省、市、县各级设立监察委员会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家级监察委员会名称前冠以“国家”,体现了从行政监察的“小监察”到国家监察的“大监察”的转变,表明了最高国家机构的地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名称采用行政区划+“监察委员会”的表述。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辖行政区域和国有企业派出或者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和处置;主要权限包括谈话、讯问、询问、冻结、移送、查封、扣押、搜查、检查、鉴定、扣押等。
监事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什么?
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这两篇文章要统一理解和把握。一方面,为保证党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纪检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领导体制与纪委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监事会行使职权时,重要事项需经同级党委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另一方面,如果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就必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接受其监督。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试点地区创造了许多好的形式和方法,有利于NPC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
监事会如何与其他机构合作?
宪法修正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司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法律授权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调查、处置职责,行使调查职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无权干涉。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监事会行使监督权。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不仅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同执法部门也形成互相配合、制约的工作联系。审计部门发现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按规定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请求后,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要对适用对象、种类、期限、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并批准;在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中,由安监、质检、食药监等部门同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实地调查取证,共同研究分析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确定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形式。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退回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还可自行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