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要来了 “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有何区别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今天公布,一部新的法律提上日程——行政处罚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牵头制定。
《行政处罚法》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督体制改革的需要。今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反法律的公职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在实施监察法的同时废止。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行政处罚”。
同时,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中央纪委对外通报,2018年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问题——“查处案件4058件,处理5641人,给予纪律处分和政府处分4327人”。“政府纪律处分”首次取代“行政纪律处分”出现在通报中。
你可能会问,什么是“行政处分”,和以前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有什么区别?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概念,既包括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也包括对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公职人员的处分,在最初的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监察法实施后,监察对象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原有的行政处罚概念不再适用。因此,引入了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惩罚。”马怀德说。
首先,从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来看,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而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各级监察机关。
众所周知,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国家、省、市、县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行政系统的监察机构不复存在,主体自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其次,从行政处罚的对象来看,行政处罚的范围比原来有所扩大。
本来,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JISC成立后,其监测对象不仅包括中共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协各级委员会、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委托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经理;
在公共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人员。
总之,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被纳入监督范围,他们也是政府制裁的对象。
最后,从行政处罚的方式来看。
监察法规定,根据监察调查结果,监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录、录音、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决定。”
记者注意到,在我国《监察法》实施、各级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今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也明确了国家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颁布前监察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形。
因此,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作为国家关于公职人员行政处罚的专门法律,将其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是实践的必然要求。
记者朱基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