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如何认定、如何定罪量刑 最高法回应
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如何界定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规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如何确定?对于社会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刑事法庭负责人一一回应。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李慧思摄
《解释》如何界定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四庭负责人表示,如何界定《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即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解释》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解释》明确指出,单方或者恶意串通他人,编造民事法律关系,编造民事纠纷,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对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虚假诉讼的犯罪限于“无中生有”的行为,即凭借空编造一种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由此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存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人以伪造证据的方式伪造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捏造事实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的具体形式。行为人隐瞒他人已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债务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二,具体实施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可以定性为“单方欺诈”和“恶意串通”。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除了当事人恶意串通外,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以使对方当事人败诉,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的目的。
第三,民事执行程序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执行,也可能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用刑事手段加以规制。实践中,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基于捏造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事实质疑执行标的,申请参与民事执行过程中财产分配的执行,均可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四,为突出打击重点,便于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罪的正确适用和准确把握,《解释》列举了夫妻债务认定、以物抵债、公司债务、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破产、民事执行等常见案件中的编造民事法律关系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如何界定底层条款中的虚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这种监管方式是一个不完整的清单。从理论上讲,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几乎存在于所有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中。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刑法》和《解释》的规定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
《解释》如何规定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刑事庭负责人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虚假诉讼罪成立的条件,其中一项即可构成犯罪。但在实践中,很难将妨害司法秩序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区分开来,需要综合考虑和把握。
《解释》在总结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制作裁判文书、制定财产分配方案、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和决定执行刑罚时,既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又要考察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解释》明确,虽然不存在上述情形,但行为人有虚假诉讼犯罪记录,或者多次实施虚假诉讼的,也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四庭负责人表示,明确上述定罪标准,有利于合理确定刑法规制范围,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保持协调。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刑法》规定,适用虚假诉讼罪第二法定刑的条件是“情节严重”。从逻辑上讲,这里的“情节严重”既应包括扰乱司法秩序的严重案件,也应包括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解释》充分考虑了上述两种情形,明确规定了适用第二法定刑的六种具体情形。考虑到实践中的不同情况,很难作出详尽的规定,《解释》还设定了定罪量刑标准的总括条款。
虚假诉讼中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刑事法庭负责人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比较合适,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实践中,虚假诉讼中很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有管辖权时,可能会出现争管辖权或推诿管辖权的现象,也可能出现虚假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与刑事案件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由于相关案件材料集中在虚假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刑侦机关需要异地调查取证,固定案件证据,将大大增加办案成本和难度。
更重要的是,为了避免败诉,少数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可能会向异地司法机关报案,声称原告涉嫌虚假诉讼罪,要求异地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达到阻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避免败诉的不当目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应该引起重视。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属地管辖,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受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机关在同一地点统一办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可以防止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利用刑事诉讼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此外,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可以异地行使管辖权,受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法院、执行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