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挪用资金罪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挪用资金罪①主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巨额资金或者数额巨大无法返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职工。但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以及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在认定本罪的主体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类人。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2.受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挪用国有资金如何定罪的批复》,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3.村民小组的领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的《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的研究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挪用资金罪中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进行一些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小组不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在此背景下,将村民小组组长归属于“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从而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符合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资金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负有管理、经营或者处理财产责任的经理、厂长、会计、买卖双方,将自己的资金挪作他用。
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资金挪用给自己或者其他自然人,或者挪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单位的行为。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用”包括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自己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单位使用自己的资金,以及决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单位使用自己的资金谋取个人利益。
挪用资金罪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注意,这里挪用的资金用途主要是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而不是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且挪用金额大,三个多月没有还。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两者缺一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贿赂、贪污、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公司法》,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是“数额较大”。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转贷给他人使用,虽然不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的。只要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就可以认定挪用资金罪。所谓“营利活动”,是指用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营利行为,其是否实际获得利润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不受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的限制,也不受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单位资金被挪用于非法活动,就构成本罪。这里的“违法活动”是广义的,既包括赌博、嫖娼等一般违法活动,也包括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