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积分办理 最全最详细!2021年上海居住证积分办理申请流程和准备材料
索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3、第三章积分规则和标准分数
4.第四章积分申请流程及管理
5.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工作、生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住证》积分制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工作的《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并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数。如果分数达到标准分,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的一体化管理。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和分数
第五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
基本指标包括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水平、在本市工作年限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加分项目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地区、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本市户籍人员配偶。
扣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一般犯罪记录。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记录或者严重违法犯罪记录的,取消其加分申请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和标准分数
第十条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扣除指标中个别指标的扣分按扣除项目累计扣除。
第十一条
持有人的总分等于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的积分之和减去加分指标的累计扣分,总分最低分为0。在基本指标中,“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选择其中一项进行评分。在加分项中选择“投资纳税”和“投资带动当地就业”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进行打分。
第十二条
《居住证》总分标准分为120分。
第四章分申请流程和管理
第十三条
持证人如需申请积分,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模拟评估。达到标准分数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域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加分。
第十四条
持证人和受委托用人单位必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居住证》有效期内的持证人;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合同;
4.承诺没有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犯罪记录的材料;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15条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出具接收证明;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其补齐材料。
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由持证人和用人单位负责。
第16条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将查阅持有人的人事档案,并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查本市户籍人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就业证明等积分申报材料。有关材料可提交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核查。
第17条
积分申请材料经核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实,并告知积分持有人。
第十八条
持有人可通过互联网或持居住证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积分查询。
第19条
在《居住证》上签注,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积分需要调整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域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如果被许可人的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减少或分项发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扣分并告知被许可人。
第二十条
当持有人的居住证被取消时,积分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获取的积分进行纠正。
持证人与用人单位对《居住证》中的要点有异议的,应当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失信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扣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失信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为申请积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