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欠债还钱”是否不再“天经地义”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还债”不再“自然”了吗?
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依法可以合理免除,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消息一经发布,公众普遍关心:什么是个人破产?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债不再“自然”了吗?
“逃废债”是对破产制度的误读,是对处于财务困境的自然人的误读。当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宣布他破产。通过清算、分配或债务调整,可以帮助他们公平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进而获得“新生”——即个人破产制度。
目前企业资不抵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但个人债务太重,无力偿还,但困难不能用同样的方式解决。因此,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导致大量执行案件堆积在执行法官的办公桌上。
在这些情况下,部分执行人完全丧失了执行能力,确实没有财产可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分析,43%不可能执行的案件。这就需要个人破产机制来解决问题,从而畅通无法执行案件的退出路径。
“一提到破产,很多人都会想到‘逃废债’。事实上,这是对破产制度的严重误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说。
徐阳光解释说,首先,个人破产制度具有规范功能。当一个人资不抵债时,个人破产程序可以使其财产分配更加规范,债务清偿更加公平。
“其次,在豁免方面,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徐阳光说,例如,豁免要求严格的审查程序,只有诚实的个人符合要求。并非所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都直接免除责任。比如,法律会规定一些不能免除的债务类型,比如纳税请求权,并设定一定期限的“观察期”和“良好行为期”。
债务人在破产前低价转让财产或者隐匿财产的,也可以通过破产撤销权或者无效行为制度追回财产。“因此,实施个人破产不仅会避免逃废债,而且是打击逃废债的有效程序,也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徐阳光说。
为失败的制造商提供机构出口
个人破产后,往往会出现债权人想尽办法讨债,债务人到处逃债的情况。“一旦个人破产制度缺位,一些灰色和黑市的债务清算机制就会大行其道,甚至引发家庭悲剧。”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告诉记者。
在采访中,专家也普遍提到,由于《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很多民营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无法获得破产保护。
根据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市场主体总数超过1亿,而且还在增加。“这方面给人一种繁荣的感觉。另一方面,他们还必须意识到创业失败的风险,并提前为失败的制造商提供机构出口。”陈对说道。
据媒体报道,2011年,浙江温州等地部分商人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出走,甚至跳楼。2018年初,青年制片商毛侃侃因巨额债务自杀的悲剧也备受关注。
“个人破产制度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供给。”陈解释说,“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当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制造商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他们可以合理地通过个人破产机制‘拆箱’,轻装上阵,而不是让他们因创业失败而跳楼自杀。”
“风险投资如果失败,就会陷入一辈子负债的境地,创业者很容易变得保守,创业中的创新和冒险精神也会受到影响。”徐阳光告诉记者,“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也将有助于企业家树立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促进规范经营。”
在实践中对系统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我国破产法实施十几年来,由于只规定了企业破产,始终无法摆脱“半破产法”的尴尬。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其中首次提出“研究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然而,在我国,“以父抵债”、“以父抵债”的观念根深蒂固,成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一大障碍。“很多人觉得只要债务人还在,他们的债权就能实现,但实际上,债务人可能一辈子都还不了。”徐阳光说,“走个人破产程序可以实现债权最大化。”
在采访中,专家认为观念的转变可以通过制度和立法来强制。徐阳光表示,目前,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现金交易控制程度、转移隐匿财产撤销与追缴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和失信惩戒制度等都已相对成熟,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条件也已具备。
“个人破产制度只有在实践中逐步调整,才能得到完善,最大限度地减少被滥用的可能性。”陈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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