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果之家 医院移动餐车出售“早产”便当 南京一台资厂商:用错了标签
“医院今天开卖台式便当,不少职工及病患家属前去尝鲜,却提前尝到了明天的鲜。”6月14日下午,有网友发微博称,当天在江苏省人民医院内的移动餐车,买到了6月15日生产的食物。博主照片显示,当天购买的食品名为台湾省铁路便当,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6: 00,保质期至2016年6月16日18: 00。便当生产商、南京鲜馔食品有限公司在接受本站采访时回应称,它们出售的便当,没有食品安全问题,但试运营期间存在失误、“用错了标签”,后续会改进工作。“太侮辱消费者智商了”6月16日晚,本站联系上该博主“Huge5”,确认该事系发生在江苏省人民医院内。便当出自该院内一辆名叫“好食城”的移动餐车。据博主介绍,6月14日是桌面便当上线的第一天。很多人当场就买了,中午12点左右就没剩多少存货了。之后他发现有朋友也在朋友圈曝光了饭盒,但图片有点出乎他的意料——标签上的生产日期是6月15日,还没到。“一开始我根本没在意日期。”“Huge5”说,他购买的这款便当早早就下了肚,朋友随后拨打便当标签中的厂家联络电话,但电话那头称“打错码了”。本报记者随后拨通了电话,电话那头打给了南京鲜食品有限公司,14日确实接到了质疑生产日期的电话。但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具体情况不清楚,会向上级汇报并回复。”“它不是现做现卖的,是便利店中贩卖的、可以加热的食品。”虽然事后身体没有出现不良反应,但厂家不合规的做法还是让“Huge5”有些生气,“出现这样的失误,不光是卖家的事,还是厂家的事。这个时代还这样做,太侮辱消费者智商了。”
6月14日买的饭盒,标注生产日期2016年6月15日。图片由博主“Huge5”提供
生产商为台资企业,为苏果超市200多家便利店供货本网站从江苏省医院宣传办公室了解到,销售“过早午餐”的“美食城”移动餐车由午餐生产厂家南京鲜食品有限公司负责。换句话说,南京生鲜公司具有便利销售商和制造商的双重身份。医院只与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允许其获得准入资格。据之前媒体报道,南京鲜馔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台资企业,成立于2015年,持有南京市第一张冷链鲜食餐饮服务许可证照,主要为苏果超市的南京200多家便利店提供鲜食产品,如寿司、三明治、便当等。但本报记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并未查到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每天来医院的人很多,我们自己的食堂供不应求。当时同意它们的本心也是为医患人员提供方便。”江苏省人民医院宣传办工作人员表示,南京鲜馔食品公司是通过正规流程进入的,“不是所有人随便可以进来的。”那么,公司入驻前,医院有没有对其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进行审核?“我们相关部门肯定做到了,我们医院也很规范。所有进入医院的都有协议和标书,正常流程没有问题。”该工作人员说。6月17日下午5点多,江苏省人民医院向本站发来情况说明:6月14日鲜馔公司盒饭售卖点在医院第一天试营业,“当日供不应求,故将15日使用的饭盒包装及日期标签误用于14日贩售,不影响盒饭品质,但操作行为欠规范。”医院表示,会责成南京鲜馔公司积极整改。南京鲜条食品有限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图片由江苏省医院提供
厂商:“有失误,但食品安全保证没问题”6月17日上午,本报记者来到江苏省医院,发现医院2号楼门口的流动餐车还在打折,顾客不断询问。记者发现,所有商品的标签都是正常的,没有出现新的“过早午餐”。销售人员向之前的“过早午餐”解释:“日期不对。”“我们对这件事情也很重视,因为是第一天试运营,在操作流程上确实有失误。”南京鲜馔食品有限公司一名不愿意透露全名的冷姓经理对本站回应称,“不过,食品安全肯定保证没有问题。”据他解释,餐车14日刚开,原本准备开100份午餐。这些午餐标签上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6月14日。结果,这100份供不应求,50份被分配用于临时生产。正是这50份存在早产问题。冷姓经理称,他们公司采用的是冷链生产与运输,确定订单后会在前一天下午生产食品,“生产好的食品会放置在0至8摄氏度的冷藏室内,这个温度内产品保质期是48小时。第二天早晨5点我们会统一安排冷藏车进行订单配送。” “贴补的50份在14日被临时分配用于紧急生产。这是一种误解,工人们使用的标签和盖子将在第二天使用。”冷姓的经理说,饭盒的盒盖和标签是工厂根据订单情况提前两天做的。“14号的名额用完了,工人们也没注意标签日期。”“只是标签上有失误。”他一再肯定,食品安全是没有问题的,他说南京比台湾的标准更加严格,“在台湾,我们食品的冷藏温度是0到10摄氏度,有72小时保质期;而在南京,温度范围需要在0到8摄氏度且保质期为48小时。超过48小时的我们绝对下架处理。”对此,江苏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良认为,公司提供的食品标注有明显错误和“早产”生产日期,是故意还是错误,消费者无法判断。《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至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李小亮律师表示,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退一赔十”,不足1000元的,可要求1000元。如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