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妇女 13部门出台意见 要求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民政部网站显示,近日,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3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包括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加强精神关怀,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
资料图:重庆市涪陵区举办留守妇女采茶大赛。周毅
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需求,《意见》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能力,特别是结合本地实际,为有困难和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的关爱服务。
《意见》明确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全过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意见》要求制定和完善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地就业。
二是加强精神关怀,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作用,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支持有条件的组织对农村留守妇女开展专业精神关爱服务。
三是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权益保障宣传教育,加大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力度,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两癌”免费筛查,有效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医疗保健意识和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四是加强家庭教育支持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要根据农村留守妇女的需求,宣传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的科学理念和知识,增强其家庭监护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赡养义务,搭建农村留守妇女互助交流平台,促进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庭幸福安康和谐。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一是着力激发农村留守妇女的内生动力。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推动她们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艰苦奋斗、致富奔小康。
二是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投身基层社会治理。鼓励和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委会选举、村委会、妇女理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提高她们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是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动员农村留守妇女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老人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