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 什么是优抚对象
什么是优抚对象?根据中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养老对象包括:
“三属”、“三红”、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工作人员、残疾民兵农民工、现役军人家属——本条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依靠现役军人生活的亲属、未满18周岁的弟妹,以及从小依靠他们生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必须依靠他们生活的现役军人。优待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战争的士兵、参加核试验的士兵和退伍军人属于优待对象。优抚对象和养老对象统称为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指:残疾军人,“三属”,“三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特殊护理接受者的分类
民政部门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共有十五类,详细分类说明如下:一、在乡复员的红军老战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由地、州、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民厅批准后,可确认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二、在西路军乡的红军老战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流落人员的,可确认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三、红军损失的人员:
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乡人民政府审查,县、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为红军失散人员。第四,回乡种地的抗战老兵: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五、在老复员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前,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在乡老复员军人。六、返乡带病退伍军人:
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补评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确认为三产军人。八、残疾人警察:持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九、国家机关残疾工作人员:
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十、残疾民兵民工: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歼民兵民工证》的,确认为伤残民兵民工。XI。烈士幸存者: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十二、牺牲军人幸存者:
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十三.阵亡士兵的幸存者: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十四、参战退役人员: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十五.参加核试验的退休人员:
凡是从1962年5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队和所属部队及其它参加过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手持退伍证,经体检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核退役人员。特殊照顾受助人有哪些优惠政策?优待是国家、社会对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先优厚待遇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家庭优待、养老优待、医疗优待、交通优待、通讯优待、探亲优待、教育优待、安置优待、租房优待和税收优待。具体内容如下:1.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继续保留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他们共有的自留地;参军前,企事业单位职工,其家属继续享受原劳动保险待遇。2、医疗待遇。二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免费医疗。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疗无力支付军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3.对残疾人的特殊照顾。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准备假肢、三轮车等辅助器具的,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负责解决。4、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农村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其中一人就业。革命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因公牺牲的士兵,自愿参军并符合征兵条件的士兵,在征兵期间可以优先一人入伍。复员军人未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革他们的生活待遇等。来源:国防教育训练基地
原标题:《什么是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