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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 涉“人防车位”典型案例23条裁判观点

2021-11-21 19:30
来源:法务部参考转自:法制之家特别提示: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为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的介绍。目前法院的主流判决意见是“回避人防车位所有权,只承认开发商有权使用收益”,但无论上述哪一种判决意见,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空第五条。“人防办空项目通常被投资者使用。 人民防空空工程包括战时为保障人员和物资安全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人民防空空指挥和医疗救护,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战时防御的地下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空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战时可以用于防御的地下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 人防车位是指在不妨碍防功能和满足业主需求的前提下,战时应作为人防工程地下室,平时可作为车库供业主使用的车位。 在《关于人防车位权属的若干思考》一文中,笔者认为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目前,司法界对此裁判意见不一。以下是对三种主要裁判意见的简要分析 1.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商只享有收益使用权。1.陈邦庆与浙江苏泊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浙10民中430号,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的地下车位有人。反车位和非人防车位、 非人防车位的所有权按合同约定归出卖人所有并无不妥 人防车位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战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人防车位享有一定的产权 2.高楠与大连万科城置业有限公司、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已经确认无效的合同纠纷。民中9819号,廖02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国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国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利润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2017年1月25日大连市人防办空办公室向高楠发出的《大连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空中载明的内容,涉案车位所在的大连市某小区人防工程属于人防办空国有资产,产权属于国家。开发建设单位万科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可以优先租赁使用,这 3.赖耀生与胡志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粤06民中120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国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投资建设人民国防空工程;人防办空项目通常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利润归投资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涉案人防车位为人防空项目的一部分,产权属于国家,通常由投资方佛山市顺德区高登置业有限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 二、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1.吴与龙岩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中08字第362号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空第五条第二款“人民国防空项目通常由投资人使用和管理,收益归投资人所有”,争议的人防车位, 虽然人防车位的产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只要人防车位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筹集并纳入建设项目投资,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的出资人和所有权人,就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上诉人吴主张争议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签订的《地下人防车位租赁协议》明确约定租赁物业为人防车位,租赁期限、价格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禁止租用地下人防车位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2.陈淑桦与温州万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房民监字第1183号本案争议焦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关于人防车位归出卖人所有的约定及车位、庭院、露台等权属的约定是否成立。附件8第二条中的补充协议有效;关于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区分中,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由当事人以出售、赠送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 人民防空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空项目通常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利润归投资者所有 因此,本案合同中关于车位、车库的约定并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所有,但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规划为特定房屋专有,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已纳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因此,本案合同中“专为特定房屋设计的庭院露台归房屋所有人所有”的约定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 故上诉人请求确认关于人防车位、庭院、露台等权属的约定。中的合同无效,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3.白志海、王爱玲与盐城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案-亚·敏中字第01318号《人民辩护》空法相关规定是否影响产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空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空工程包括战时为保障人员和物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人民防空空指挥和医疗救护,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御的地下室。”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不同的保护要求,对人民防空空工程建设给予分类指导。”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防空空指挥工程、公共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空;医疗救助、物资储备等专项工程由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御的地下室空。 可见,人防工程既是保障“战时”的独立、专业化建设工程,也是战时和“平时”都能使用的民用建设工程。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有不同的建筑主体,其所有权当然不同,但都要服从反法的管理,管理主体不等于所有权主体 此外,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空设施的建设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投资人防空工程;人防办空项目通常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利润归投资者所有 结合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这是一部关于“平时”和“战时”人防工程使用的规定,并不是所有权的特殊定义。相反,这一规定只是表明民用建筑的人防工程应归“投资者”所有 4.永安市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永安市新安大院业主委员会权属确认纠纷-第1583号敏敏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恒源置业公司起诉称,新安大院29 #-33号楼地下75个车位、29 #-33号楼地下293个人防车位、25号楼前52个地面车位系其合法建造,其依法享有物权,而新安业委会 5.苏林、叶永坤、玉溪高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余钟敏二子壹号苏林、叶永坤主张车库属于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资产。它应该归国家所有 但《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车库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并出售,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无效条款 法院认为,申请人将人防车位等同于国防资产,但未就此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故不能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车位的部分条款违反了公共利益 6.王辉与铜陵有色潼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停车纠纷——闵07 349号,为出售人防车位,虽然各地法律法规不一,但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被上诉人在房产管理部门为涉案车位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证》,证明被上诉人有权处分涉案车位,双方签订车位购买订单、履行支付价款、交付车位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订立的车位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7.郑州碧桂园海龙置业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豫01第2624号首先,海龙置业已就涉案车位所在地块及开发项目申请了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包括地下车库在内的整个建筑都是由海龙公司建造的。海龙公司因其合法的原始建设行为取得了车位产权。虽然缺少注册程序,但并不妨碍海龙公司。 而且,涉案车位不属于业主共享区域占用的车位,不作为公共区域共享。建设成本不计入房屋销售成本和价格。海龙公司有权基于其产权对涉案车位的使用权进行处分。 其次,本案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在交易前的协商阶段,还是在订立合同时,对交易标的及其产权状况都有明确的认识,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交易标的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使用权,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可的车位租赁。 再次,涉案地下车库是否属于人防工程,不可转让 涉案车位所在的地下车库为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在规划建设中,已经明确了通常使用的是车库,包含在小区的配套设施中 对于这类人防设施,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同时赋予投资者管理义务和收益,使人防工程达到兼顾平时无害化利用和保证战时效能的双重效果,但对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没有限制。海龙公司在车位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地下车位的用途、结构和功能,不得擅自增设其他设施。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杂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其转让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国防法》空规定的承担管理义务和无害化利用的要求 综上,法院认为海龙公司对涉案车位使用权具有处分权,双方订立的《车位使用转让协议》属于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有效 3.回避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只承认开发商有收益使用权1。陈丽琴与莆田爱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闽民申2006号法院认为,爱建公司将车位使用权转让,是其行使收益权的一种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陈丽琴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孙爱国与怀宁县万喆宁兴置业有限公司确认无效合同纠纷-益民重耳字第00203号本案中,争议的地下停车位虽为人防工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空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空工程通常由投资人使用和管理,收益归投资人所有” 宁兴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人防工程由其投资建设,孙爱国对此无异议。因此,宁兴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人防工程的投资方,依法享有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鉴于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的具体收益形式,使用车位形式属于正常,宁兴置业有限公司通过与孙爱国签订有偿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协议实现投资收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苏州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国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橄榄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苏中民中字第00690号关于本案涉及的橄榄湾小区地下车库人防车位权属纠纷一案,我们认为人防车位有其特殊性,其占用面积属于人防空工程。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人防车位的权属进行界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空项目通常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利润归投资者所有”,天地源公司作为人防车位的投资建造方,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4.彭志昌、谭冰莹等。以及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广东06年第2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空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投资建设人民防空空项目;人防办空项目通常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利润归投资者所有 由于荔海东半岛小区人防车位属于人防空设施的一部分,投资者应按上述规定使用和管理 上诉人认为小区防空车位属于业主所有,缺乏法律依据 5.邵文静与苏州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13第6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空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投资人防空工程;人防办空项目通常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御的地下室空 目前,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地下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还是属于开发商或业主,存在分歧。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不影响认定房地产开发商为地下车位使用权人。 中生公司作为收益权人,与相对人邵文静签订了涉及人防车位使用权经营及收益的涉案协议,不违反现行强制性、有效性法律法规。因此,涉案协议不应是无效协议 6.蔡丽玲与龙光置业有限公司-法民字第480号人防工程的侵权责任纠纷,是房地产开发商开发房地产时必须匹配的法律义务,开发商不享有人防工程所有权 根据《汕头市人防办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人防办空项目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有偿使用等原则进行开发利用。”以及2015年2月2日汕头市人防办空办公室的回复,龙光地产公司可以 本案人防车位的性质及使用权限制已在双方签订的《预留人防车位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由于人防工程的权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性质明显不同于商品房和人防车位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詹辉燕与汕头市嘉润置业有限公司-钟山法民钟艺字第447号人防工程侵权责任纠纷案是房地产开发商开发房地产时必须配套的法律义务,开发商不享有人防工程所有权 根据《汕头市人防办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人防办空项目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有偿使用等原则进行开发利用。”以及2015年2月2日汕头市人防办空办公室的回复,嘉润地产公司可以 本案人防车位的性质及使用权限制已在双方签订的《预留人防车位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由于人防工程的权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性质明显不同于商品房和人防车位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刘伟川与苏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防法》空第五条:“民防空工程通常由投资人使用和管理,利润归投资人所有”,结合公司提供的《苏州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万康公司对涉案人防车位享有收益经营权 9.福建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与陈、何丽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龙岩市人民政府第1265号中字2011年1月30日发布龙政办21号文件,即《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使用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人防工程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而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受理地下人防车位转让通知和登记申请,但可结合商品房租赁地下人防车位申请车位使用管理登记 文件已经明确,地下人防车位不能转让给个人,只能出租和登记用于车位使用管理 10.辽宁正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傅春月租赁合同纠纷案——辽01第13567号关于涉案地下停车位人防财产与正邦公司享有租金收益权关系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空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空工程包括战时为保护人民和物资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人民防空指挥空和医疗救护,以及与地面建筑结合修建的可用于战时防御的地下室。”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不同的保护要求,对人民防空空工程建设给予分类指导。”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防空空指挥工程、公共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空;医疗救助、物资储备等专项工程由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御的地下室空。 可见,人防工程既是保障“战时”的独立、专业化建设工程,也是“战时可用、平时用”的建设工程。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有不同的建筑主体,其所有权当然不同,但都要服从《人民防空空法》的管理,管理主体不等于所有权主体 此外,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空设施的建设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投资人防空工程;人防办空项目通常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利润归投资者所有 结合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这是一部关于“平时”和“战时”人防工程使用的规定。国家并不禁止市场主体进入民防空项目,而是采取鼓励的态度。开发商投资建设地下人防车位,依法享有收益权 因此,上诉人正邦公司作为涉案地下停车位的开发商,应依法享有取得涉案地下停车位租金收入的民事权利 被上诉人傅春月否认上诉人正邦公司的权利,在法律上也是没有根据的 11.浦城县南浦街道玉井华府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福建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权纠纷案——民07钟敏第10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辩护法》空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辩护空项目通常由投资人使用和管理,收益归投资人所有 “恒通公司是玉井华府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享有玉井华府小区内人防空项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恒通公司与御景华府小区业主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地下停车场由恒通公司投资建设,产权属于恒通公司,恒通公司对地下停车场拥有占有、处置、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确认恒通公司 12.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国际青年城业主委员会房产权属纠纷案-苏01第11138号本案中,被上诉人公司主张本案涉及的人防车库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应由其享有,并提供了该商品房共有部分的清单予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人防空工程通常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所以杜东 13.与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03第29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空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投资建设人民防空空工程;人防办空项目通常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利润归投资者所有。本案人防工程由蚂蚁公司投资建设,蚂蚁公司依法享有本人防工程的投资收益权。其转让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蚂蚁公司有权转让本案争议车位的使用权,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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