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抵扣期限 发票认证期限取消 这些操作细节需注意
近日,不少企业财务人员表示,2020年3月1日前,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未能及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因此无法抵扣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但是,一些财务人员在税务处理过程中有一些疑问:乙企业2017年6月取得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9月发现该发票未如期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且不满足逾期抵扣的要求,便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取消后,乙企业财务人员咨询笔者:这笔已转出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要提醒企业,如果进项税可以连续抵扣,就要注意这项业务与其他税种的关系。比如2018年,企业B已将进项税额转入成本,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企业B在收到税务机关准确回复后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则需要同时增加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补充申报。建议企业在进行相关税务处理时统筹考虑,注意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规避税务风险,必要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重要提醒: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要想充分享受这项政策带来的好处,必须注意关键时间点。认证确认期的取消仅针对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已通过认证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抵扣期的扣税凭证,仍需遵守相关规定,根据情况予以办理。值得关注的是,虽然认证确认期限取消了,但发票确认要求并未取消。2020年3月1日后,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然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取得的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后,方可进行后续申报抵扣。谢谢你带我出去·阅读这篇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核稿:沈红艳原标题:《发票认证期限取消,这些操作细节需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