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 国家信访局:不受理越级上访 并非限制信访权利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解读《办法》
不受理越级信访事项不限制公民的信访权利
我们的记者张洋
国家信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受理程序,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发言人张恩珍表示,出台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该规定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得到及时、当场解决,使信访事项能够下基层办理6起案件不受理,并不意味着这些事情无人过问
来访事项分级受理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办法》明确规定了哪些级别的来访事项应当受理,哪些应当受理,哪些不应当受理,受理后怎么办。
《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的六类信访事项。张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有关行政机关拒绝接受这些事项,并不意味着没有人会照顾他们或询问他们。我们在受理过程中明确划分流程,就是把来访事项做得更好,找到更有效的解决方案,找到哪个层级管理,哪个途径解决。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对应尚未报送省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等行政机关,或者省有关部门正在办理且未超过法定办理期限的来访。,不会被接受;如果访问已经过审查,将不予接受。张说,这并不是说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接待部门不再接受群众的第一次来访。比如,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得到体现,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来访接待部门仍然要受理一个省、一个部门不能独立解决的来访事项,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受理和办理。
在验收中,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将从严处理
压缩主管部门的责任是《办法》的另一个关键内容。《办法》规定,从来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送达等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来访人出具书面文件,履行签字手续,让来访人成为“监督人”和“裁判员”。同时,来访人员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办理信访事项的满意度进行评价,对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同时,《办法》强调,县级以上相关信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和督促的责任,对不按要求登记、受理但不受理、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受理、不落实的信访事项,要依法办理。意见引起群众越级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酌情通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对受理、审查、复核中存在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问题,将一并发现、查处,绝不姑息。”据张介绍,国家信访局正在研究制定省级信访评估办法,进一步压实及时、当场解决问题的责任。
实行逐级走访,有助于降低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实行逐级上访,而不是受理跨级上访,旨在依法及时解决问题。这不是限制公民的请愿权,而是更好地实现公民的请愿权。”张表示,《办法》为有权办理的机关和来访群众指明了一条步骤明确、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从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次上访转变为就地反映问题,有利于降低群众信访成本,提高信访效率,构建规范有序的信访秩序,为实现公民信访权创造良好环境。
实行逐级走访,让基层解决地方信访,会不会削弱解决问题的力度?对此,国家信访局表示,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当地解决了大量群众反映的问题,充分证明绝大多数信访发生在基层,基层有责任、有能力解决。
“实行逐级走访,并不意味着只让基层解决本地的问题。”张恩玺表示,《信访条例》和《办法》明确规定,来访人既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来访事项,群众在两个行政层级内具有选择权。来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核。如果处理意见确有不当,上级机关也会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