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我与狗做 一男子强迫女友与狗发生关系,该当何罪?(附裁判文书)
法律意见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事项的书面决定
京02刑终290号
原公诉机关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刘默楠,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于北京,汉族,大学文化,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在北京市丰台区;他于2018年8月13日因涉嫌强奸被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涉嫌强迫诽谤和侮辱被逮捕;他目前被拘留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1,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是本案的受害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默楠犯强迫猥亵罪、强奸罪一案。2020年3月10日作出京0106刑初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刘某楠对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刘默楠进行了阅文讯问,审查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书面审查意见和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2018年7月3日晚,被告人刘默楠因怀疑其女友被害人陈某1与多名男友发生性关系,与被害人陈某1发生强迫性关系。
被告人刘某南于2018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抓获。
原审判决对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
1.被害人陈某1称:2018年3月认识刘默楠,4月确认男女朋友关系,6月中旬搬去刘默楠家。刘默楠在入住期间多次问我前男友的情况,经常辱骂我,打我。7月初21点左右,刘默楠翻看我的人人网账号,问我谈过几个男朋友。我说我谈了两个,刘默楠不相信,打我脸。我怕他继续打我,说四个。在这期间,刘默楠不停打我的脸,强迫我打自己的脸。一个小时后,刘默楠让我去睡觉。过了十五分钟,刘默楠说越想越生气,掐我脖子辱骂我。刘默楠让我和他的法国斗牛犬做爱后,我就跑到了门口。刘默楠一把抓住我的脖子,把我拉到床上,脱了裤子。不想踢就踢刘默楠。刘默楠掐住我的脖子,打了我的脸。我反抗了十几分钟,但后来就没力气了。刘默楠把狗的生殖器插入我的生殖器,用手机录了一段视频。刘某男强迫我和他发生关系后,我一边哭一边推刘某男,刘某男叫我放开手或者打我。刘某男和我发生关系后,刘某男不停的录视频。我一直在哭,叫刘某楠报警。刘某男说如果报警,会把视频发给我爸妈,我担心他发视频不会报警。
后来我受不了刘某男,搬回了我家。7月28日20时,刘某楠来到我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医院的家中找我。当时我和爸爸在楼下,刘默楠让我和他一起回去。我不想和他一起去,所以他抓住我的胳膊,我爸爸拉了我的另一只胳膊。刘默楠辱骂我爸,我爸心脏病不舒服,坐在地上。我怕刘默楠闹事,先送我爸回家。回家后,刘默楠把我按在床上,从冰箱里拿出一根冰柱,插进我的生殖器。躺在我身上后,刘默楠想把我的生殖器插入肛门。我一直求他不要这样,推了他一把却没推。他把我的生殖器插入我的肛门大约五分钟,然后把我的生殖器插入我的下半身,直到射精。第二天早上,我以回去看我爸为由,离开了刘的家。后来我把刘某男对我做的事情告诉了父母,然后我就报警了。这次刘某男逼我和他发生关系。这次他没有打我,因为我知道如果我反抗,他就会打我。我反抗得越凶,越打越狠,所以不敢反抗。他用力把我按在床上。
六月底我和刘默楠分手了,因为和他住在一起后他经常打我。我和刘默楠签了还款协议,因为刘默楠之前帮我还了信用卡3万元。后来他后悔让我从2018年8月起每个月的第一个周末和25号还他800元,还款当天留在刘默楠家和他发生关系。不允许我提前还钱,否则我就违约了,我要承担1.5倍的赔偿。
2.证人陈某2的证言:我女儿陈某于2018年3月与刘默楠外出,7月底分手。陈某1想和刘默楠分手,但刘默楠不同意,并通过传播陈某1的不雅视频威胁陈某1。陈某1和刘默楠互动后的一天,我看到陈某1眼睛发紫,陈某1说是自己摸的,刘默楠给陈某1打电话,陈某1吓得发抖,恍惚状态。2018年7月28日,刘默楠下楼到我家,约陈某一号一起去。陈某一句都没想和刘默楠一起去。我拉着陈某1的胳膊,叫刘默楠报警。刘默楠拿走了我的手机,不让我报警。因为心脏病发作,感觉不舒服,坐在石墩上。刘某男把陈某1拉到一边,打了陈某1的头,陈某1哭了。刘某男拿着手机说有一个陈某1的不雅视频要给我看,发到网上。陈某一句阻止了刘某楠放手。我上楼吃药,在家休息。然后我下楼发现陈某1、陈某1和刘默楠在车里。我敲车窗,陈某1在哭,刘默楠不理我,我就走了。晚上给陈某1打了好几次电话,都关机了,陈某1第二天早上才回家。
3.证人陆某证言:2018年8月5日晚,1告诉我,楠殴打她,强迫她发生性关系,并录制不雅视频。我看到陈某1伤了腿,陈某1说被刘某男打了。我把这件事通知了陈某二号,并和陈某一号讨论了汇报情况,陈某一号也同意了。陈某1号最近精神状态不好,晚上睡不着。
4.视听资料及说明:陈某1号提供了2018年7月28日13: 00与刘默楠的电话录音。刘默楠扬言要传播陈某1的不雅视频,并要求陈某1还钱。北京办公室的另一位主任已经下台。驻京办有哪些秘密
5.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刘某楠手机、电脑进行鉴定并提取相关数据信息的情况。
6.视听资料:刘某男开枪称,他用狗的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阴道,随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一直在哭。在此过程中,刘某楠殴打陈某的面部和身体,并对陈某的胸部进行口角。
7.北京市丰台区铁英医院证明:陈某1号于2018年8月9日入院,诊断为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头皮肿胀、右肋骨软组织损伤。
8.检测报告:陈某1人乳头瘤病毒感染。
9.拘留决定、拘留名单、拘留记录、照片:2部手机、1台黑色台式电脑主机、1台白色平板电脑被拘留。
10.身份信息:被告人刘默楠的基本身份。
1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被告人刘默楠到庭。
12.被告人刘默楠供述:2018年4月,我与陈某1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我问她以前和多少男生做过爱,她说有两个。4月20号左右,我发现陈某之前通过手机软件和几个男生聊过天,我再问之后,她说她和四个男生发生过关系。5月28日,我翻看陈某1的微信,发现陈某1和前男友发生了性关系,生殖器被男生塞了电视遥控器、塑料袋等东西。我很生气,想和她分手。陈某1不同意。我们同意先谈100天。从6月初开始,陈某1就一直住在我家,后来通过翻看陈某1的人人网账号,发现她和之前的男生关系暧昧。我质问她,她承认和另外五个我不认识的男生发生过关系,所以我很生气,不能接受她骗我。我带来了法国斗牛犬,把狗的生殖器塞进了陈某1号的阴道。陈某一声不停地哭却没有躲闪。我逗她笑,她配合。之后,我把我的生殖器插入陈某1号的生殖器,直到射精。之后,我带着狗上去吓唬陈某一句。陈某1号没有躲闪而是在哭。
7月26日,我和陈某1约定的100天恋爱期结束。我们决定先分手,我把陈某1号送回了她家。由于陈某1号27号要去东直门开会,我和陈某1号当天就回了家,又和陈某1号发生了性关系。我拿出冰箱里的冷冻冰棍,塞到陈某1的阴道里。她说她受不了寒冷就停下来了。7月28日,我给陈某一号打电话,说要还钱。之后,陈某1的父亲抓起电话和我吵了起来,陈某1跑了出去。之后,我在陈某的一个社区楼下等她。当我看到陈某1想和她说话时,她的父亲来了,陈某1躲在她父亲后面。我生气了,和陈某1的父亲起了冲突。我拿出手机告诉陈某1是否给她爸爸看她和狗做爱的视频。陈某1的父亲心脏病发作后气喘吁吁地坐着,我让陈某1送她父亲上楼。陈某1下楼后跟我谈感情,我们在车上谈了感情。陈某1的父亲敲了敲窗户,让陈某1上楼。陈某1发微信给父亲说想和我一起解决问题后,陈某1就和我一起回家了。回家后,我们做爱了,这是陈某1号自愿的。
一审辩护人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示了以下证据,经当庭质证确认了相互确认部分。
1.受害人亲笔书写的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照片截图和转账记录、监控视频、照片、献血卡、手表的发票和凭证、手机录音材料等。
2.证人赵当庭作证:赵确认1不同意与刘默楠分手,刘默楠随后提出与1交往一百天。
3.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报告:陈某1号于2018年7月1日确诊为阴道炎。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默楠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猥亵被害人,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迫猥亵罪、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默楠犯强迫猥亵罪、强奸罪,但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一、被告人刘默楠犯强制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他被判犯有强奸罪,被判处三年六个月监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的诉讼请求。3.没收白色平板手机1部、黑色平板手机1部、白色平板电脑1台,将黑色台式电脑主机1台返还被告人刘默楠。
上诉人刘默楠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罪证据无关,其未猥亵、强奸陈某1号、陈某1号的行为系自愿,故无罪。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事实同居期间的性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本案中,不能排除陈某1及其家人出于其他目的报假案,诬陷刘默楠的嫌疑;刘某男主观上没有猥亵、强奸的故意,客观上刑法中也没有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强奸。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此外,辩护人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向二审法院申请开庭审理;申请对刘默楠的手机进行核查或重新认证,申请调取刘默楠与陈某1号行为后录制的后续视频,以证明刘默楠的清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审查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刘默楠犯强迫猥亵、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刘默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刘某男犯强迫猥亵罪、强奸罪的事实正确。这一事实得到一审判决所列证据的证实,经一审法院质证确认,本院予以核实。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默楠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男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猥亵被害人,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迫猥亵罪、强奸罪,应依法处罚,并与数罪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的原审判决中刘默楠犯强迫猥亵、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刘默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成立维持原判的审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刘默楠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调查,恋爱同居事实不能否认刘默楠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侵犯了被害人的意愿。被害人陈述证明刘默楠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其结婚。有证人证词、视听材料和其他证据支持的性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诬告刘默楠,刘默楠的行为已符合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关于刘默楠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出的申请,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需开庭审理;申请对刘默楠手机进行检查或重新鉴定,经调查,本案鉴定刘默楠手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充分,鉴定意见客观有效;申请取得刘默楠与陈某1号行为后录制的后续视频后,经查,上述猜测、怀疑不能作为抗辩理由,犯罪时的视听资料不能证明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不能达到预期的证明目的。因此,我院不支持上述申请。扣押的备案货物应当依法一并处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立案事项的处理没有错误。审判程序是合法的,应该保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刘某楠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判决。
这项裁决是终局的。
审判长李凯
王洪波法官
韩法官
2020年6月28日
职员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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