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
5月21日,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今天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案件,原则上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稳步有序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报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2015年5月20日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为促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部分地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28岁;
品行端正,公平正派;
身体健康。
作为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但农村和贫困边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制。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约担保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陪审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司法工作秘密,秉公裁判,不得枉法裁判。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从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
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因违纪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辖区案件数量和陪审团工作实际,确定不少于本法院法官人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陪审团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也可以将人民陪审员人数设置为本法院法官人数五倍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陪审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人数。
试点期间未进行法官职务制度改革的,法官职务数量暂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计算。
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应当计入人民陪审员人数。
第六条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选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取法官人数五倍以上的人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数据库。
地方选民名单是指经同级人民法院常务委员会选举确认的选民名单。当地常住居民名单是指经人民法院管辖的同级户籍管理机关登记的常住居民名单。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案件管辖范围,确定当地选民和常住居民的相应范围。
第七条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征求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听取公民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法院应当将聘任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将聘任名单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聘任名单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数据库,编制人民陪审员名册,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专业背景和法院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建立专业人民陪审员数据库。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每五年进行一次。因人民陪审员回避等原因,或者因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人民陪审员人数低于人民法院法官人数三倍的,可以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补充程序应指选择程序。
第十一条当选人民陪审员应当进行集中公开宣誓。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法官单独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外,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一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案件。
前款所列案件中,当事人因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原因申请不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十三条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决定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审理案件,应当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