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项目 【北京西城区】发布节能降耗奖补标准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和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有相关单位:
为促进西城区节能降耗,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区支持和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15日
北京市西城区支持和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现节能降耗目标,促进绿色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减排环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降耗,是指加强能源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相关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区节能降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降耗扶持政策和年度节能降耗计划,确定节能降耗工作重点,制定节能降耗扶持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节能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降耗。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加强监管的运行机制共同负责。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的支持对象是经认定在西城区具有实际能源消费统计数据、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市场主体。
第6条支持范围
节能试点和示范项目;
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能源管控项目;
循环经济项目;
清洁生产高成本项目;
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计;
节能先进奖项目;
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项目。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以扩大产能为重点的项目;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的节能项目;
利用外购或供应的余热、能源和燃气的项目;
能源台账不规范,节能量无法计量计算的;
本期无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
主体工程围护结构改造工程;
项目申报单位3年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目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事故、欠税、能源费用等情况。;
其他不适宜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法和标准
第八条节能资金分为补贴和直接奖励。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愿申报财政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方式。
根据项目性质、资金总量、实际节能效果和社会效益,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计算确定扶持额度。
第九条已获得区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获得本节能基金支持。
第十条支持标准
补贴标准
1 .节能试点和示范项目,给予总投资30%的补贴;
2 .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给予总投资30%的补贴;
3 .节能技改项目,综合节能率达到15%及以上,或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的,给予总投资30%的补贴;
4.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推广项目,给予总投资30%的补贴;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北京市政府补助的基础上,由市级补助资金的50%予以补助;
6.能源管控项目,给予总投资30%的补贴;
7 .循环经济项目,给予总投资30%的补助;
8.清洁生产高成本项目,在北京市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给予项目总投资5%的补贴;
9 .能源审计,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补助;清洁生产审核时,根据市级资金与项目总承包金额的差额,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市级资金支持金额;
10.上述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建设成本;
11 .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项目按有关规定收费。
奖励标准
1 .获得国家和市级能效领跑者的用能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
2 .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用能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可每5年申请一次;
3 .通过国家绿色建筑运行三星、二星认证标志的建筑,同时享受国家、市级奖励,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十一条单项工程当年节能资金支持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每年向社会征集。凡符合本办法的节能项目均可申请使用节能资金。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总部和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和推荐本辖区、本行业的节能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申请单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西城区产业规划布局;
项目实施地需在北京辖区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实施地需在西城辖区内并取得项目审批手续;
申报节能补贴项目必须达到年度项目征收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和办理程序:
项目申报
1.征集:区发改委根据市、区节能政策和本区当前节能重点工作,确定年度节能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范围,面向全区公开征集节能资金支持项目。
2.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时申报,如实填写《北京市西城区节能降耗扶持资金申请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区发改委申报,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指挥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推荐。
项目评审
根据项目征集情况,区发改委组织项目评审,当年未评审的项目可纳入下一年度储备项目计划。
1.项目初审: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和财政支持范围的项目列入节能财政支持项目库,反馈给项目申请单位。
2.委托评审: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项目审批: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情况,对节能效益明显、示范作用强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形成节能降耗配套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主管区长审核后,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审批。
资金分配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批准的节能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一次性拨付资金。
工程验收
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洁生产高成本项目、清洁生产审核获得市级补助资金后,按规定时间申报资金,纳入节能降耗扶持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能源审计另行规定。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节能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和挪用。申报单位应当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节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资金使用者应当返还节能资金,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实际使用资金低于核定资金的,返还未使用部分资金;
项目已享受财政补贴,且经验收未通过的,将全部资金退还;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资金的,退还全部资金;
截留、挪用、挤占节能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退回全部资金。
第二十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节能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可以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城区支持和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