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宁 人大代表蔡宁:有期徒刑上限偏低不利于严惩腐败
蔡宁代表:提高有期徒刑上限,解决贪污贿赂犯罪定罪中存在的问题
“贪污、受贿十几万元和几百万元,犯罪数额相差很大,但所获刑罚相差不大。这主要是因为有期徒刑上限较低,适用量刑幅度过小,不利于从严惩处。腐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目前,刑法修改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还提出,要深入推进反腐败体系建设,坚决查处腐败案件。
为此,蔡宁与30名代表共同提交了《关于修改现行刑法有关规定的提案》,建议调整有期徒刑的上限及相关规定,在立法层面修改贪污罪、受贿罪的规定,以具体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严惩腐败。蔡宁介绍,现行《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外,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他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15年有期徒刑的上限明显更低。对于一些犯罪行为,如果15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轻,无期徒刑的刑罚就太重了。因为没有相应的刑罚设置,量刑不是低就是高。
他建议将有期徒刑上限提高到20年,调整相关规定,适当提高各种犯罪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刑、假释后的实际最低刑期。
此外,他认为,贪污罪、受贿罪以具体数额定罪量刑,虽具有规定明确、便于操作的优点,但缺陷也比较明显。他说,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危害后果难以简单用数额来衡量,数额之外的其他诸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及次数、犯罪对象、行为是否违背职务及违背职务的程度、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情节容易被忽视。因此建议不再规定具体数额标准,可以设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三个法定刑档次;贪污罪、受贿罪的具体数额和其他情节标准交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形式确定一个幅度,并授权省级司法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