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案 海南陈满案申诉16年两次被驳 申诉人指全案存5大悬疑
【编者按】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曼一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称海南高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去年7月,本站记者走访四川、海南等地,查阅陈满案大量卷宗材料,发现该案存在五大悬疑,包括有无作案时间、有无作案动机、有无刑讯逼供,以及重要物证是否都丢失、警察是否做伪证。作为陈曼的投诉人之一,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易延友仔细梳理了所有文件,得出结论:陈曼不可能有时间犯罪。陈曼一审和二审的辩护人曹政说,陈曼的供述至少有18处矛盾。 勘查笔录中几把菜刀、血衣等关键物证在法院两次开庭时均未出示。陈满案的一审审判长也承认,公安机关没有保管好“个别物证”。事实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认为,认定陈曼的犯罪时间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与本案证据存在矛盾。陈曼认罪作为主要定罪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疑,认罪的一些情节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证实... 案件定谳后,陈满及其家人就走上了申诉之路,十六年里,他们的申诉两次被驳回,但依然坚持向最高检申诉,并最终得到了最高检的积极回应。
20多年前的陈满。
20多年前的陈曼。
陈曼的老母亲一直在为儿子抱怨,坚称儿子是无辜的。
那几乎是海南最引人注目的一年。1988年4月,海南省政府正式挂牌。据说那一年有10万年轻人来到这个中国最南端的岛屿。陈曼就是其中之一。 “也不是说要赚多大的钱,就是想去自我实现一下。”马力勇和陈满相识多年。当年,两人一起在原单位办了停薪留职。带着被褥和几千件衣服,坐几十个小时的火车。1988年春节刚过,、马、等8名四川老乡就在离家千里的海南岛安家落户。 而后,各自命运却南辕北辙。1992年12月底的一天,警察突然发现了王福军。“我从一开始就说,‘你可能再也见不到陈曼了。’" 这句话让王福军彻底懵了。“说是陈满可能死了,被人杀的。”王福军提出要看尸体。那场悲剧让他至今不寒而栗——他的脖子被割得很深,几乎断了,整个人被烧得面目全非。 但王福军一眼就认出:死者的真实身份是钟作宽。该网站显示,老钟是海口一家四川公司的员工,46岁。他公司在镇东区上坡下村109号的房子,平时都在他的监管之下。陈曼曾经是这里的房客。 王福军后来才得知,原来民警在老钟的身上搜到了陈满的工作证,才会以为死者是陈。1994年11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1992年12月25日晚7时许,陈曼从宁屯大厦到上坡下村109号,在那里杀死了老钟,并焚烧了他的尸体。构成故意杀人放火罪,判处死缓。 海口检察院认为判决过轻,当即提起抗诉。1999年4月,海南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 海南省高院的裁定书称,海口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不立即执行死刑。没时间犯罪了? 作为陈满的申诉人之一,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易延友仔细梳理过所有案卷。他首先得出的结论是:陈满不可能有作案时间。根据一审判决,1992年12月25日晚7时,陈曼得知上坡下村停电,时钟即将返回四川,于是从宁屯大厦跳到上坡下村109号。看到钟在客厅喝酒,就和他聊了起来,然后从厨房里拿起一把菜刀,趁钟不备,连砍了几刀,导致钟立即死亡。然后,陈曼烧了尸体。 起诉书还称,陈满在杀人前先换上了事先放好的衣物,杀死老钟后又换回来。根据易燕友在判决书中引用的证人证言分析,陈曼当晚18时至20时在宁屯大厦。这些证词都是警方收集的,取证时间大多在事发后几天内,因此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都很高。 易延友也注意到,不同的证言之间,确实会存在一定的空当期,但断档的时间不会超过20分钟。据陈满的一、二审辩护人曹铮当年的步测,来回宁屯大厦和案发地点就需14分钟。在此期间,陈曼不得不从宁屯楼步行到上坡下村109号,然后完成进门、打招呼、换衣服、用刀杀人、拖尸转移现场、再换衣服、搬动煤气罐、放火的过程,然后再返回宁屯楼。易燕友认为这是不可能的。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在律师们看来恰可证明陈满没有作案时间的证言,却被判决书列为定罪证据。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在接受本网站采访时,也简单回答了上述问题。 他认为,“证明他几点到几点不在,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他也做过现场试验,结论却是:陈满有足够的时间作案。没有动机? 据海口中院认定,陈满之所以起杀心,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债务纠纷。1992年1月起,陈曼搬进上坡下村109号老中公司的房子,并将其出租。期间,陈与钟因不交房租发生矛盾。 另一方面原因是,钟还声称要告发其私刻公章帮人办工商执照的事,并于同年12月17日要其搬出。“陈满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的歹念”。曹政认为,上述动机的依据主要来自一份证言。 这名证人称,其曾听老钟抱怨陈满欠他房租,让他帮忙办执照的钱也没给,老钟说要去告陈满。但是据曹政说,当时陈曼有几个项目资金要收回,经济状况还算宽裕,没有理由为了这笔钱杀人。另外,通过证人的话可以看出,老钟本人也参与了私自刻制公章办证,所以他自然不会举报自己。他说事件已经过去几个月了,但他从来没有这样做过。 同样关注此案的深圳律师肖海峰认为,即使是两人间存在经济纠纷,陈满也明知老钟就要离开海南,他若是为了躲债,只要消失即可,何必还要去杀人。“这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刑讯逼供? 无论是在庭审中,还是本案宣判后,陈满始终强调,他的多份有罪供述,均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根据易延友的统计,陈曼的13份笔录可以分为五个阶段:不供述-供述-翻供-翻供-翻供-再次翻供。 陈满被抓获后,在前三次讯问中,他均不认罪,并详细交代了自己当天的活动轨迹。但在1993年1月9日凌晨,也就是其被抓后的第11天,在“反复交代政策”、“多次提审”后,他终于供认。从那以后,陈曼的供词被重复了很多次。“认罪是在凌晨两点,当时一个人最初否认自杀。”易燕友在诉状中问道。 曹铮在分析案卷后还提出,这些口供也有许多与实情不符之处。据他当年的统计,这些矛盾的口供至少有18处。比如,陈曼供述自己用毛巾捂住了老钟的嘴和头,还用它擦拭了地板上的血迹,但现场调查没有发现带血的毛巾;陈曼说,他用打火机点燃了煤气罐,但在现场发现的是一个火柴盒和散落的火柴;陈曼还说,他在杀人后拿走了钱,存放在一个朋友那里,但检方后来没有出具这方面的证据...重要物证全丢失?另一位投诉人,四川律师王,认为物证是本案的一大“硬伤”。 据勘查笔录记载,当时的勘查人员提取的物证有带血衬衫、各种刀具、10多处血痕等。在王看来,只要对这些物证进行充分的检验和分析,至少可以确定凶手是不是,这是合情合理的。“做血型鉴定并不难,或者检查指纹看是否与陈曼的相符。” 但据她了解,警方几乎没有做任何的鉴定或检验,要么称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物证。更让她怀疑的是,调查记录中的几把菜刀、血迹,甚至陈曼的工作证等重要物证,都没有在法庭上出现过两次。“据说它被警察弄丢了。如果这个案子没有审理过,怎么可能败诉!”王认为,由于本案没有物证,几乎没有旁证支持,应视为没有物证,甚至不能排除故意隐瞒证据的可能性。 本站查证,在一审判决书中,海口中院依旧将“遗留在现场的物证”作为定案证据,却对“遗留在现场的物证”到底为何,未作任何说明。陈曼案一审审判长告诉本网站,确实存在“遗漏”,因为公安机关没有保留“个别物证”。 但他强调,对于现场物证,勘查笔录里仍有记载,其中的细节问题和陈满的口供也是一致的。“有非常确凿的证据,证明是他干的……如果不是他干的,是交待不出来的。”他还透露,正是因为公安机关的“疏漏”,他们才判处陈曼死缓,而不是立即执行死刑。“从我的角度来看,本案没有任何错误,100%不是诽谤案。”出庭警察作伪证?在陈曼案二审现场,检方提交的一份新证据曾在庭审中引起骚动。 这是一份据称是陈满手绘的《犯罪现场示意图》。其中标示的老钟尸体位置、煤气管位置等均与勘查笔录相符。如果这张图确为陈满在没有任何外力干扰的情况下完成,势必大增其作案嫌疑。但在曹政的记忆中,他在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看到这张照片。据陈曼说,这幅画是办案人员“被迫”画的。 似乎是为了增强这张图的证明力度,此次庭审中,检察员还请来了民警于某作证。“他说,他于1993年8月参加工作,并于同年9月参加了对陈曼的预审。他看到陈曼用自己的眼睛画了这幅画。”曹政回忆道。 “他说到这里时,陈满立刻表示这张图是1993年1月画的,情绪一下就失控了。”曹铮也认为这张图应该是当年1月前后所作:通过纸张装订线等方面的细节判断,这张图的纸张和1993年1月时审讯笔录的纸张属同一类型,和预审笔录纸有明显的不同;且这张图也被放在陈满当年1月所做的两份供述之间。在曹政看来,这足以说明一个警察于是“睁着眼睛躺着”。“如果你还没有加入这项工作,你可以见证陈曼画这幅画。这算什么不作伪证?” 据本站了解,陈满老家四川绵竹当地的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曾将这一情况反映至最高法人大代表联络处。但后者答复称,经海南省高院的审查,于某作伪证的说法不能成立。其还解释称,陈满在侦查阶段确实画过一张示意图,但那张图并未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