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
3月26日,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土资源部近日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未办理首次不动产登记的,不得登记其他类型的不动产,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房地产范围】
根据本规则登记的房地产包括:
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自然沉积、人工复垦、填湖等形成的土地。;
建筑物、构筑物和特定的空房间,如位于地面、地上或地下的房屋;
海域及近海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赖土地的森林和树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房地产。
第三条【连续注册】
未经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的不动产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综合注册】
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树木等固定物体,应当以陆域、海域为依据进行登记。
第五条【跨区域不动产登记管辖】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完成后,将不动产情况告知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六条【国家级房地产登记管辖】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以及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并依法向权利人颁发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使用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房地产单位】
房地产单元由空个房间组成,具有固定和封闭的所有权边界和独立的使用价值。房地产单位编码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没有房屋、森林、树木固定物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陆域、海域,以陆域、海域权属边界封闭的区域为不动产单位。
有房屋、森林、树木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陆域、海域,房屋、固定物等建筑物、构筑物与陆域、海域之间的封闭范围为不动产单位。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固定边界的封闭式空房间和可以独立使用的固定边界的封闭式空房间,如楼房、楼层、公寓、房间等。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
不动产登记簿按宗地和宗海编制,同一宗地和宗海内的所有不动产均编入同一不动产登记簿。
前款所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或者空的地块;宗海是指所有权边界封闭的用海单位。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
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图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涝、防虫等安全防护要求的专用场所。,存储不动产登记簿和标题图等。,并保证电子数据的安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为避免损坏外,不动产登记簿不得带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可移动地契地图包括氏族地图、氏族图和房屋平面图等。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记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承担房地产考试、登记的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考试、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