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逸阳 内蒙古原副主席潘逸阳被双开:丧失理想信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一阳立案审查。
经查,潘一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性政治活动,未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给予他人财物以谋取个人职务调整的;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在经营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礼品。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为谋取个人职务调整,给予他人财物,涉嫌犯罪。
作为中央候补委员,潘一阳丧失了理想信念,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而且党的十八大后,他还是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决定开除潘一阳的党籍;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收取其违纪所得;将涉嫌犯罪、线索及相关资金、材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开除党籍,中央全会批准。
简历:潘益阳,男,汉族,1961年8月出生,广东惠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1984年8月入党,1982年1月参加工作。现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
1978.03—1982.01中山大学数学力学系力学专业学习;1982.01—1983.06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十一处干部;1983.06—1989.05广东省佛山市政策研究室干事、市委书记秘书;1989.05—1991.08共青团广东省佛山市委员会副书记;1991.08—1992.09共青团广东省佛山市委员会书记;1992.09—1992.12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副书记、佛山团市委书记;1992.12—1995.07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副书记;1995.07—1998.03共青团中央常委、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书记;1998.03—1998.12广东省广州市委常委、从化市委书记、从化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1998.12—2001.12江西省新余市委书记、新余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2001.12—2003.09江西省委常委、省委农工部部长;2003.09—2010.10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赣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2010.10—2010.1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党组副书记;2010.11—2014.9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十五大、十七大代表,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