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学沙龙系列第三期 | 高薇:德国与瑞士法学院的考试与教学
美国教育史的学者认为,19世纪的美国留德学生从德国大学获得了三种“智力财富”:智力习惯、智力方法以及智力的和道德的信念。
其中,智力习惯代表学者个人及其学术的独立性,它是三种财富中最为宝贵的;智力方法代表在思想和研究上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即掌握全部能够知道的有关的事实材料;智力的和道德的信念,指深信自己所做的事情,将为美国的知识和学术增添财富。
海德堡大学的校训中也体现了类似精神,即“服务于真理、正义及人文主义的活的精神”。
高薇老师也分享了其在瑞士伯尔尼大学攻读法学博士的经历。
首先,关于博士候选人的资格,当年伯尔尼大学有一个奇特的要求,即有资格攻读硕士毕业院校的博士学位才有资格攻读伯尔尼大学的博士学位。所以高薇老师的瑞士入学申请是经过她的海德堡大学的德国硕士导师Pfeiffer教授批准的。选择伯尔尼大学的Gerhard Walter教授是因为他是德国和瑞士著名的国际仲裁学者,仲裁法评注的作者。高薇老师因为导师的原因选择了攻读博士的大学。
其次,高薇老师提到Gerhard Walter教授与她第一次见面时讲过的一句话: “瑞士不是只有巧克力和钟表,还有国际私法和国际仲裁。”这也是她后来在课堂上常跟学生讲的。
最后,导师的言传身教对于高薇老师的工作风格和学术发展均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在工作风格上,Gerhard Walter教授严格、高效、公平,比如其会逐字批改学生论文,指出注释的不规范之处;每天会用精力最为充足的上午高效工作四个小时;并会综合考虑学生情况以反馈较为公平的结果;另一方面,在学术研究之上,其对高薇老师的博士论文选题和研究领域都产生重要的指引作用。
提问与讨论
本次教学沙龙最后,高薇老师与其他老师进行了热烈讨论。这一环节中,高薇老师回应了其他老师的提问,更为详尽地展现了德国和瑞士法学教育的独特之处。
有老师提出疑问:在德国和瑞士,是否存在双导师制度,其中主导师和副导师之间是什么关系,尤其是在指导学生进行交叉领域研究时各自发挥什么作用?对此,高薇老师回应道,其法学博士论文即有两个导师指导,第二导师是苏黎世大学法学院的院长Ulrich Haas教授,但第二导师对于学生的指导作用较为微弱。当然可能也存在个案差异。
也有老师提出疑问:由于德国法学院教师同时教授国际私法、民法或是婚姻法、物权法、债法、国际民事诉讼等课程,那么学科分类是如何划分呢?高薇老师对此回应道,首先,德国海德堡大学不区分面向本科生和硕士生的课程,仅有一类课程可供选择,学生根据自己的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其次,在海德堡大学硕士阶段的培养计划依据模块进行,需要完成公法、私法及其他任选课程里面的相应学分要求。高薇老师主要选择的是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等私法和国际法方面的课程和研讨课。
结语
高薇老师总结认为德国和瑞士的留学经历能够带来三方面的持续性影响:一是德国、瑞士的生活成为灵感的来源,为工作学习和思考提供了素材;二是为学术道路打下了基础;三是能够帮助反思高等教育以及何为人文精神。
德国的大学教育也在面临改革,比如其法律系新设初级教授职位等,比如德国大学也受到美国教育体制的影响,有些专业如经济学也在向美国靠拢。因此德国与中国法学教育的对比有利于进一步思考高等教育的目的和方向。高薇老师表示,对于上述问题的思考将在未名湖畔予以延续!
一个小时的精彩分享之后,车浩教授向高薇老师表示感谢,宣布本期教学沙龙正式结束。
撰稿人:刘颖·北京大学法学院2018级民商法学硕士
主讲人介绍
高薇老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海德堡大学硕士、瑞士伯尔尼大学法学博士。
高薇老师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进行博士后研究,获得北京大学2012年度优秀博士后;2012年2月至2016年3月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副教授;2016年4月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任副教授,《中外法学》编辑部主任;归国前曾在德国Graf von Kanitz, Schueppen & Partner律师事务所斯图加特分所工作。高薇老师的研究领域为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互联网治理,已发表多篇中英文论文。
专著
Die Anerkennung und Vollstreckung auslaendischer Schiedssprueche in der VR China,Verlag Dr.Kovac, 2010, Studien zum Internationalen Privat-und Zivilprozessrecht sowie zum UN-Kaufrecht, Band 44。
论文
1.“基于人口规模视角的城市水平化、垂直化和集群化发展理论模型”,《城市发展研究》2019年第1期。
2.“互联网争议解决中的执行问题——从司法、私人到去中心化数字执行”,《法商研究》2018年第6期。
3.“论司法对国际体育仲裁的干预”,《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
4.“论《纽约公约》法律框架中的陷阱”,《仲裁与法律》2017年5月第134辑。
5.“互联网时代的公共承运人规制”,《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
6.“互联网争议解决的制度分析——两种路径及其社会嵌入问题”,《中外法学》2014年第4期。
7.“德国的区域治理:组织及其法制保障”,《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
8.“论在线仲裁的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9.“网络交易中的私人纠纷解决:类型与特性”,《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
10.“功能分化时代的宪法再书写:从国家宪法到社会宪法”,《交大法学》2013年第1期。
11.“非约束性网上仲裁解决电子商务争端的法律分析”,《中州学刊》2012年第2期。
12.“论诉讼与仲裁关系中的既判力问题”,《法学家》2010年第6期。
13.“论仲裁裁决的国籍——兼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双重标准”,《西北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14.“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平行程序及其解决机制”,《河北法学》2011年第5期。
15.“论仲裁异议权的放弃—德国法视角下的分析及相关司法实践”,《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16.“Let the collective intelligence shine through: Crowdsourced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from a Chinese Perspective”,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Vol. 6 ,2018.
17.“The Success and Failure of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Hong Kong Law Journal, Vol.47,2017.
18.“The perils of making new media the philosopher king: A Case Study from Tencent’s Weixin”,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Vol. 4 ,2016.
19.“Chaining Cyber-Titans to Neutrality: An Updated Common Carrier Approach to Regulate Platform Service Providers”, 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 Review , Vol. 31, Issue 3, 2015 .
访谈
1.“解释社会:关于法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对话”,《交大法学》2015年第3期。
2.“私法的社会学启蒙:对谈当代著名法社会学家托依布纳”,《交大法学》2013年第3期。
项目
1.非法律治理,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项目。
2.网络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3.在线纠纷解决的经济数理分析,上海交通大学文理交叉专项基金。
4.我国仲裁体制改革研究——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构建为参照系,北京仲裁委重点科研项目。
5.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48批面上资助。
6.网络时代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四批特别资助。
7.北京大学2018年本科教学改革项目“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模拟法庭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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