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区法院 魏都区法院韩宁:公正司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中国经济新闻网许昌讯29日“量虽小,安全重于泰山”!12月28日上午,许昌市某能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生来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将绣有“秉公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横幅送到第一人民法院副院长韩宁手中,并对其再三感谢。
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刘先生是原告许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先生到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司机工作,主要负责驾驶公司CNG高压管束撬动天然气运输车辆。原被告在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一个月。双方在工作内容中约定,在工作过程中,如李先生有严重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向李先生追偿;并约定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基本工资、安全奖等事项。2020年1月20日,在新兴路与向阳路交叉口的中石化加油加气站,李先生在未将卸料软管与挂车分离的情况下,未下车对车辆装载进行安全检查,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将车辆驶离加气站,造成加气站卸料阀断裂、卸料软管断裂的事故,给许昌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事故发生后,公司扣除经济损失2000元,向被告李先生支付了实际工资。此后,被告李先生因与原告许昌发生劳动争议,向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6月17日,委员会裁定许昌某公司支付阿利先生劳动报酬人民币2000元。许昌某公司不服,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后,双方矛盾尖锐,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经审理,魏都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先生在未将卸料软管与挂车分离的情况下,未下车对货物装载进行安全检查,在无人押运的情况下,驾驶天然气运输车驶离加气站,造成加气站卸料阀断裂、卸料软管断裂的事故。被告李先生应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许昌某公司扣除经济损失2000元,向被告李先生支付了实际工资。被告李先生当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达成协议。2020年9月30日,魏都区法院判决原告许昌某公司未向被告李先生支付2000元。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刘先生对韩宁认真严谨的调查、公正的审判、依法判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表示感谢,坚持亲自来到魏都区法院为他献上一面大旗。
近年来,魏都区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优化营商环境大局,深入开展“6+1”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六保”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全力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供给侧改革,努力诠释新时代法官初心使命,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用实际行动生动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