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揽子协议 热点 | “一揽子”协议并不是使用者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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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21年日历同时摆在东方卫视面前的,不仅有仅次于湖南卫视的跨年晚会大新闻,还有一场被热搜打击的侵权风波——晚会上表演的两个节目《鸟与蝉》和《无人岛》被指侵权。伴随着权利人的表态和澎湃的批评声,也有对东方卫视的声音同情:东方卫视与中国音乐版权协会签订了“套餐”协议,并支付了费用。音乐协会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联合主办。要求使用大量作品的电视节目制作人确认每一部作品的所有权并获得授权岂不是很难?
这样的争议对于熟悉文化产业的人来说并不陌生,尤其是版权人——类似的侵权行为可以说在现实中比比皆是。在分析这波侵权现象和纠纷的背后,有现有著作权立法与媒体融合的裂痕,有持续多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集体管理的纠纷,有关于如何划分著作权制度保护价值与促进价值边界的博弈。
当法定许可遇到新情况时,
用“无处不在”来形容电视节目侵权毫不夸张。随着文化产业的繁荣,特别是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综艺节目被指控侵犯作品版权,尤其是音乐版权。远在2012年,《中国好声音》中艺人演唱的《我的歌》和《独在西楼》涉嫌侵犯权利人环球唱片公司权益,近在2020年的《王牌对王牌》、《莽中》和《赵鸿元》中使用的《新声音求教》涉嫌侵犯原创音乐团队聆听作品的权利。相关统计数据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此类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比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只受理了一起音乐作品侵犯著作权的一审案件,2018年达到30件,2019年更是暴增。到561块;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显示,2014年与音乐相关的裁判文书有1.56万份,5年后的2019年,这一数字高达6.56万份。
在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后,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内部,这意味着随着法制建设的快速推进,近年来公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具体到版权领域,不仅“知识有价值”的理念深入人心,而且“李治对明日之子的愤怒”和视觉中国的“黑洞之门”等热点事件也显著增强了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同时,受收视率竞争激烈、媒体形式变化等外部因素影响,电视制作机构不断推出各种综艺节目,成为目前电视节目竞争最激烈的领域,同时,由于此类节目通常大量使用他人作品,也带来了更多的侵权风险。
在承担侵权风险的同时,很多电视人的脑海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想法:电视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音乐等作品。这一概念根植于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这样的规定是一种“合法许可”,即根据法律规定,电视台有权不通过市场获得授权,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这种观点看似正确,但在现实中往往难以成立。一方面,本条款仅适用于广播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不包括广播电视台制作的节目。另一方面,为了适应网络时代,利益最大化,很多电视台与优酷、腾讯、爱奇艺等视频平台达成合作模式。电视台无论是制作节目还是购买节目,往往改变了以往只通过电视台播出的老做法,而是与互联网平台同步上线。交流方式的变化给上述规定的适用带来了困难。即使通过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不需要权利人事先授权,一旦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显然也不再受法定许可条款的保护。作品一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很可能会因侵权而被他人谴责或起诉。
签署协议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坐下来放松
或许是受法定许可适用范围的限制,包括东方卫视在内的很多机构都与音乐协会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以便在作品需要使用时,可以方便地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有效授权。
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委托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在一定条件下,用户获得使用作品的许可并获得适当的报酬,集体管理组织向版权所有者分配许可费。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计的许可制度下,权利的管理已经集中化,用户只需按照规定的费率预先支付报酬即可获得作品。
具体到中国,自1992年第一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即音乐协会成立以来,目前有五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管理音乐、音像、写作、摄影和电影作品。可以说,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总体框架已经基本成型,涵盖了作品的主要使用领域。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既降低了大规模许可的交易成本,又解决了用户获得有效授权的问题,从而吸引了大量用户加入,通过签订“套餐”协议,整体解决了自己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性问题。
然而,协议的签署和费用的支付并不意味着用户从此可以高枕无忧。如上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和运行的前提是权利人的授权。虽然音乐协会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联合成立。截至2020年1月9日,已拥有会员10633人,管理音乐作品1400万首,与70多个海外协会签约。但音乐协会本身只是一个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无权要求所有音乐著作权人都加入协会。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自行管理和授权版权的权利人相当多。对于这一群体所拥有的权利和大量的“孤儿作品”,在我国尚未建立延伸的集体管理制度时,音乐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无权对此类作品进行管理和授权。因此,即使相关单位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包”协议,也不意味着他人的作品可以随意使用。
而且,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由17项具体权利构成的“权利束”。现实中,集体管理组织未必能从权利人那里获得全部产权。以音乐协会为例,通过其官网信息可知,其管理范围仅涵盖“现场表演”、“背景音乐”、“文案”、“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可以知道,即使东方卫视等机构与音乐协会签订了“套餐”协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使用作品,更不可能以此为由与之对抗。
建立“宽容”机制的设想
由于与音乐协会签订“一揽子”协议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作品的使用问题,因此在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解决部分授权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逐一联系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人并获得许可,但此类规定的实施并不容易。
以2019年火爆的网络综艺节目《乐队的夏天》为例,作为版权合作伙伴,街头音乐学校为了确保节目设计和歌曲使用的合法性,联系了数十家版权公司,咨询了数百首歌曲的版权状况,耗时长达8个月。
用这样的标准来要求所有的电视制作机构,不仅有为他人添堵的嫌疑,也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众所周知,著作权制度的价值分为保护价值和促进价值,分别涉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价值体现在保护权利人的权益,而促进价值体现在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及社会文化的发展。自《安妮法案》颁布以来,《著作权法》始终将维护价值作为实现提升价值的手段,将提升价值作为著作权制度的终极目标。因此,对权利人的权利是否给予法律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取决于保护是否有利于作品的创作传播和文化发展。
基于这样的事实和想法,结合今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延伸的集体管理制度并没有被立法机关所接受。基于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机构已经履行了基本职责,笔者建议对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包”协议的用户和单位建立宽容机制,将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未经许可使用非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 使他们能够把尽可能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作品的创作中,这也是著作权制度基石,即利益平衡的具体体现。 当然,无论这种想法是否得到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认可,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不审查授权是否被授予、授权是否有效并继续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都不应得到认可。
结束
二审:赵新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