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 最高检: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不再仅限于职务犯罪案件
9月2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关于接受人民监督员办案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今天表示,《条例》确定的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不再局限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而是明确界定为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理论上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
资料图:最高人民检察院。中新社记者李慧思摄
该负责人指出,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出,代表人民群众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过去,人民监督员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移后,原来的监察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要根据形势发展及时调整思路,落实法律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要有三个区别:
一是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渠道。《条例》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纳入监督范围,进一步调整和丰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方式,确定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十种具体方式,极大拓宽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渠道。
第二,注意程序设计的简洁。考虑到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的便利性,《条例》强调程序的简便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监督主要通过参加检察机关相关司法办案活动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进行,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答复监督意见。
三是充分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条例》紧紧围绕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的定位,既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方式和程序,又对不适合细化规定的内容仅作原则性规定,为地方工作留有创新发展空空间。比如参与案件公开听证和公开审查的做法已经明确,可以根据今后实践的发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该负责人指出,《条例》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定位和职责、履职要求、工作机构配置、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履职保障、文件解读和时间效力等。基于上述修订思路,与以往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文件相比,《条例》在规定角度、文件名称、体例、内容等方面与以往有着根本的不同,本质上是一部全新的文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条例》的立足点有了新的变化。《条例》贯彻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定位的要求,从规范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角度,而不是从对人民监督员提出要求、明确人民监督员应当如何开展监督工作的角度,规定了各种内容。与此相适应,这份文件的标题为《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办案监督的规定》,也是从检察机关如何接受监督的角度来表述的。
二是监管范围扩大。《条例》规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不再局限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而是明确界定为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理论上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
三是丰富了监督方式。《条例》拓展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途径和渠道。如参加案件公开审理和公开审查、检察官出庭公诉、巡回检察活动、提出和监督执行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宣布送达法律文书、评估案件质量、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简报等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第四,人民检察院要细化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处理。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纳入检察案卷,全程留痕。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人民监督员仍不同意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级别和人数要求。为适应新确立的十种监督方式,方便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条例》不再明确参与监督办案的人民监督员人数,各地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人数。同时,对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不再要求由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而是由同级人民监督员进行;一方面,考虑到基层没有人民监督员的客观情况,市检察院在选任人民监督员时仍需协助联络;另一方面,考虑便利性和可行性原则,规定市级法院协助选任人民监督员后,具体工作仍由基层法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