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 最高法提审“常州毒地案” 让公益诉讼挺直腰杆
最高法重审“常州毒地案”理顺公益诉讼
观点
最高法针对本案法律困境启动再审,给出明确态度,释放明确信号,无疑将加速公平正义的到来,为环境公益诉讼树立参考模板。
5月6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绿色发展协会获悉,该组织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决定将“常州毒地案”提交审理。此前,原告“中国绿发协会”“自然之友”一审败诉。二审虽然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但原告仍因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常州的“外国语学校毒地案”一波三折。一审判决驳回了环保组织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两原告承担189万余元的诉讼费,引起了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
二审虽然终结了“过高的诉讼费”,判三家污染企业赔礼道歉,但继续驳回环保公益组织关于消除污染影响、恢复生态的核心诉求,让环保组织有赢有输。
这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伤害了环境组织,也不符合公众的期待。很明显,污染者已经确定,污染的责任也已经确定,但污染企业不需要拿钱来控制污染,为之前的污染买单。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地方政府收储土地的污染治理,是否应当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原则,污染企业能否“形式上承担责任,实质上免除责任”。这个问题必须澄清,否则会为污染治理和环境公益诉讼释放混乱信号。
如今,最高法院对“常州毒地案”的审理,既体现了司法责任,也回应了舆论和业界的关切。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启动再审,这可能成为本案的一个重大转折点。这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可能会加速公平正义的到来,为环境公益诉讼树立一个参考模板。
目前,许多环保组织热衷于促进环境公益,但面对地方保护主义,他们的努力往往会失败。在以往的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遇到了鉴定费用高、取证难、审判难等诸多问题。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各种有形和无形的障碍,使得环保组织举步维艰。
有鉴于此,最高法院对“常州毒地案”的审理令人振奋,其示范价值不言而喻。当然,要让环保组织在公益诉讼中屹立不倒,摆脱地方保护主义,还需要进一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支撑不足、错案查处缺位、诉讼规则不完善细化等诸多痛点,最大限度避免人为干扰,降低环境公益诉讼门槛。
□井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