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量有弱化趋势 面临“三难”问题
构建更加合理的野生动物监管体系迫在眉睫
很难分散和监督执法部队。基层执法存在“三大难点”
□本报记者朱宁宁
“在酒店的冰柜里发现了可疑的肉。它看起来像灵猫,但头不见了。据说牛羊肉也很相似。狩猎等非法活动一般都是深夜行动,满山都可以犯罪。它们非常隐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后,调查范围扩大,调查难度加大。”6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福建省武夷山市召开NPC五级代表座谈会。武夷山市人大代表、杨庄乡人大主席陈福喜谈到当前基层执法存在的诸多问题。
除了陈福喜,在同一天发言的其他五位各级代表中,有三位也提到了执法。
2016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对野生动物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和严格监管。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办法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确定。今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消除食用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进一步对禁食野生动物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根据现状,《决定》相关规定要求尽快将其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构建更加合理的野生动物分类利用和监管体系。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度有减弱趋势
“目前我区没有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人员全部为兼职,也没有野生动物保护专业人员的相关设施设备。此外,多个部门可以执法,连接中可能有执法空白色。”南平市人大代表、建阳林业局高级工程师龚辉告诉执法检查组,在日常的野生动物保护和当前的防疫战中,仍然存在技术力量薄弱、技术手段落后的问题。
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涉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卫生、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很容易在养殖、市场流通等方面形成空缺。,甚至出现了“九龙治水”的执法困境。当务之急是明确执法主体责任,形成联防、联控、联防合力。有鉴于此,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加快执法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执法主体,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完善法律衔接,统一履行包括野生动物行政执法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
此外,由于森林公安已移交当地公安,林业部门将不再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因此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力量趋于弱化。福建省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建议,从立法层面加强林业部门执法队伍建设,同时赋予公安机关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责任,从而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
建议明确没收野生动物的处置流程
福建梅花山华南虎繁育研究院是省级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承担龙岩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今年疫情发生后,各级部门加强执法排查,县林业局派出需要收容救助的野生动物数量明显增加。
“我们经常接到普通人打来的电话,要求救助鸟类、野生蛇等野生动物。据初步估算,我们每次出动救护车,至少需要500多元的车辆和人工。可以预计,未来两年,我们单纯依靠现有力量承担全市野生动物救助工作是不够的。”研究所所长林开雄告诉执法检查组。据福建省林业厅介绍,目前主要依靠动物园进行收容救助,但很多物种不适合放生且数量较多,长期饲养增加了收容救助单位的经济负担。
事实上,被没收野生动物的保存和处置一直是困扰基层执法的老大难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仅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置,但没有具体的处置程序和规范。
“受专业、场地、设施等因素限制,我市场监管部门对查获的野生动物缺乏妥善处置手段。目前基层在执法中遇到这种情况一般都会联系当地林业部门,但联系过程中会有时间差,过渡时期动物储存保护问题突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说。
有鉴于此,有关部门建议从立法层面完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条例,设立专门单位负责接收和处理本地区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分地区设立国家没收野生动物产品仓库统一收储。
执法面临鉴定难、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
对查获的产品出具物种鉴定证书是案件判决的依据,对打击违法犯罪非常重要。
本次执法检查中,部分地方反映《野生动物保护法》未规范执法查处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鉴定工作,部分地区片面强调鉴定工作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承担,导致执法工作存在鉴定难、成本高、时间长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法律是按物种管理的,需要对物种进行识别和认定,才能作为侦查、起诉、审判的主要物证和依据。然而,野生动物鉴定、取证和固定证据成本的技术难度较高,制约了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效率。此外,按照目前的科技水平,即使是专业的鉴定机构也很难区分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难以有效、准确地执法和打击违法犯罪。
因此,相关部门建议从立法层面简化常见物种、物品的鉴定要求,可由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疑难物种、物品的鉴定可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