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广东省修订村委会选举办法 下月起施行
任期有调整!广东修改村委会选举办法并将于下月施行
2021年是村两委换届选举年,各地最近已启动部署有关工作。10月10日晚,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公布近日修订通过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部分选举要求流程作出调整,明确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为明年推开选举工作提供法理依据。2021年是两个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选举年,近期各地陆续启动了相关工作。10月10日晚,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公布了近期修订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调整了部分选举要求,明确将村民委员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为明年推进选举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至于任期调整,省人大社会委员会解释,主要是为了落实2018年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村委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与村党委、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相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另一方面,任期调整也有效回应农村基层群众的实际诉求。省人大社会委发现,此前不少地方反映村民委员会一届任期三年太短,导致选举活动频繁,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同时,任期过短导致村干部轮换太快,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工作缺乏长期打算,甚至产生“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普遍心态。任期调整为五年,有利于稳定村干部队伍,激发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让其有更加充足的时间熟悉村务工作,从长远角度规划发展村级经济和公益事业。同时也可以减少选举中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减轻基层和村民负担。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此次修订进一步加强党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其中第六条明确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第九条明确依法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第十二条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第二十条增加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采用有候选人差异的选举在选举程序上,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村委会成员采用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投票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时,也可提名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以外的村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得到提高值得注意的是,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有所提高,新增要求“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
向上滑动阅览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村委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女性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庄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成立村民委员会,其成员的分配应当考虑村情。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选举;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上级人民政府对财政困难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给予补助。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第二章选举工作组织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大选指导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宣传和执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部署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监督、指导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和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做好选举观察工作,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依法受理和处理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的投诉、举报等问题,做好有关换届选举的信访工作;督促、指导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依法承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各村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七、九、十一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依法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交接时止。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回答村民提出的选举问题;制定村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备案后公布;确定并公布选举办法、选举日和选举日程,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提名表、选票等表格;培训监票员、计票员、计票员、公共撰稿人等工作人员;审查、登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村民投诉;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对符合选举条件的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投票,宣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备案;总结汇报选举工作,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交接。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成员,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经选举其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成员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罢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成员终止职务或者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公告,空缺按照原选举的得票多少的顺序分别递补或者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选举主任出缺时,可以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成员中选举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村民选举登记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计算村民年龄的截止日期是村里的选举日。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具有户籍并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本人代表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的公民,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的,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已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选举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村民;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该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七条因故不能如期举行选举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另行确定选举日,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备案。延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选举的,应当核实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候选人选举。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在村里工作,带头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第二十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推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推荐或者推荐材料。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并提交提出的候选人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第二十二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产生。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在村民委员会成员推荐、自荐、建议候选人名单中提名村民,也可以提名其他村民。每名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确认提名有效,并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的指导和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所在地按照姓名和笔画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地点会见村民,候选人应当介绍履职思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是这项活动必须在选举日停止。候选人在宣传和介绍自己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第五章选举程序第二十六条 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提前五天公布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安排;准备投票箱和选票,安排选举大会会场,设立投票站,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选票上加盖村民委员会村选举印章;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监票人、计票人、计票人、公开撰稿人等工作人员名单。,并发布它们。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完成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准备工作。第二十七条 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站的方式。居住分散,确实不方便前往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由选举村民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并公告后,可以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第二十八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是接受委托投票的村民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六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村民进行审核,并在两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秘密售票室。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公开撰稿人或者候选人以外的人代为书写,撰稿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和代写人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投票选举时,可以投候选人一票,投反对票,弃权,也可以选择其他村民。第三十条 投票结束后,每个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监票人送回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集中,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做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第三十一条如果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如果收集的票数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将无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第三十二条登记参加本村选举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村民的候选人,必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当选的主任和副主任应当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当选的董事和副董事中有女性,当选的成员应按票数的顺序确定;如果没有女性,当选成员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不能以相同票数确定获胜者,获得相同票数的人应在三天内再次投票,并以更多票数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第三十三条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的,只保留其中级别最高的一人;如果职位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者,其他当选者由村民委员会选举宣布无效。第三十四条 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数,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经过三次投票,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且通过资格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但未经过资格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得票情况,并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于十日内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代码证书。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审查办法,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等手段。,村民和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金钱或者其他方式贿赂村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的;涂改、伪造选票或者虚报票数的;妨碍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村民对前款所列情形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村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六十日内,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书面答复。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第六章免职、辞职、自行终止和补选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四十条有选举权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共同提议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召回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召回理由。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适宜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失职给村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第四十二条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改选的村民委员会主持。第四十三条 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应当到村民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死了;被判处刑罚的;丧失行为能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选出女委员,其他候选人按照未当选的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从而获得更多的选票,但获得的选票不得少于所投选票的二分之一。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任命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宣布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第五十一条村民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选举和村民小组长、副组长选举纳入村民委员会选举,同步完成。村民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村长、副村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往期推荐------------来源|南方日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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