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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 一文读懂 刑事自诉案件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2021-11-01 04:32
导读:刑事自诉,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仅在告知后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办理的刑事案件包括:

⒈侮辱、诽谤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

4.职业案例。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和情节较轻,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的是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是否有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被害人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起诉请求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1.故意伤害案;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讯自由;

⒋重婚案;

⒌遗弃案;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注:《刑法》第三章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

《刑法》第141条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142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

《刑法》第145条关于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146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刑法第148条

1.侵犯知识产权;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214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216条

违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218条

《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第219条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包括: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

《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第233条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

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235条

《刑法》关于强奸的第236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237条第1款

《刑法》关于猥亵儿童罪的第237条第3款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

《刑法》关于绑架的第239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

《刑法》关于买卖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2条第2款

《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

强迫劳动罪第244条》第38条)

《刑法修正案》《刑法》第244条第款关于在临界劳动中雇用童工罪

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245条

《刑法》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

侮辱罪 刑法第246条

《刑法》关于诽谤的第246条

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247条

《刑法》关于暴力取证罪的第247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248条

《刑法》关于煽动种族仇恨和歧视的第249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刑法第250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刑法第251条

《刑法》第252条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刑法第253条第1款

第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销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第 7 条第2款)

《刑法》第254条关于报复陷害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刑法第255条

《刑法》关于破坏选举罪的第256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法第257条

《刑法》关于重婚的第258条

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第1款

《刑法》关于虐待的第260条

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

《刑法》关于诱拐儿童的第262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刑法第262条之一》第17条)

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罪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第八款)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包括:

《刑法》关于抢劫的第263条

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

《刑法》关于欺诈的第266条

抢夺罪 刑法第267条第1款

刑法第268条聚众哄抢

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第1款

《刑法》第273条关于挪用特定资金和物品

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

《刑法》关于故意毁坏财产的第275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276条

本款规定的情形,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能够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撤案、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刑诉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属于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受害者告诉我

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而不能讲述,或者因年老、患病、失明、耳聋、哑等原因限制行为能力而不能亲自讲述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告诉或者告知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以及被害人不能当面告知的理由的证明。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人起诉时,应当写明控告的对象。不能指明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不能成立自诉案件。

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时,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自诉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缺乏罪证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解决后,自诉人悔过,再次讲述同一事实。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指引

1.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一份,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私人投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具体的诉讼请求;

送交人民法院及提交时间;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证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2.自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自诉人受伤的相关证据;

4.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附件:刑事自诉格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自诉状格式

刑事自诉

自诉人:

被告:

案由:

索赔:

事实与理由:

致以最良好的祝愿

××人民法院

附:私人诉状副本、证据目录和证据。

自诉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刑事自诉是公民在轻微刑事案件中自行提起刑事诉讼,公民已经告知案情,检察院尚未提起公诉时使用的一种文件。

2.当事人基本信息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3.案由和诉讼请求陈述了对被告的指控和处罚。

4.事实和理由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事实与起诉的法律依据。

5.私人诉状的副本应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

6.证据目录写明提交的所有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10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212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213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处理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

4.职业案例。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讯自由;

⒋重婚案;

⒌遗弃案;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1.侵犯知识产权;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款规定的情形,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能够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十章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

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属于本院管辖;

受害者告诉;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下,被害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受胁迫、胁迫不能告诉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疾病、盲、聋、哑不能告诉自己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告诉或者告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二百六十一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权利要求;

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如果被告多于两人,应根据被告人数提供私人诉状副本。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缺乏犯罪证据;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除因证据不足撤诉外,自诉人撤诉后告知同一事实;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自诉案件已经提起,自诉人未提供补充证据,经审查缺乏刑事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提出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再次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只有一部分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知。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对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受本解释的限制。

第二百六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自诉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证据,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取得。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条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那是强迫、威胁等。,不是自愿的,不会被允许的。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百七十四条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恢复审判,必要时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第二百七十七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告知被害人以证据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行为;

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回诉讼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第一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五条刑事自诉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具体的诉讼请求;

送交人民法院及提交时间;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有证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如果检察官或自诉人是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检察官、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撤销的说明;

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姓名、住所等具体明确的信息。能够区分被告或被告与他人的;

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与申请有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

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或者立案不服的,应当出具裁定书或者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非法起诉或不遵守法律;

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危害国家安全;

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

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的刑事自诉。

来源: 河北高院

原标题:《一文读懂!刑事自诉案件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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