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 未来道路:重建中华法系 探索法治模式
未来道路:重建中华法系,探索法治模式中国法治道路:融合三大传统,重建中华法系当代中国法治在复杂的历史演进中经历了复杂的演进过程,构成了一个耦合三大法治传统的复杂系统。其一,中国古典的礼法传统。从商周时期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到秦汉时期,形成了中国文明所建构的天下大一统秩序,在经历佛教和异族统治的影响后,逐渐形成了儒释道互补的格局,共同奠定了古典中国文明秩序的核心价值。而这些核心价值贯穿于儒家的礼制体系和法家的法律体系中,从而形成了德主刑辅、礼法互补、道德与法律相互交织、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的中华法系传统。这种礼法传统尤其强调道德教化、风俗习惯对于法治秩序的塑造作用,强调领导集体的道德信念、人格楷模对于法治秩序的推动作用。其次,西方近代强调国家法一元论的法治传统。自清末法治改革废除中国古典法律秩序以来,从清末到国民党政府,都注重吸收移植西方近代国家法主导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了中国古典礼法秩序的断裂。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体系建设开始借鉴西方国家法律一元论的法治传统,强调国家立法的主导性、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性、法律职业群体的自主性以及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创建的社会主义政法传统。这一传统源于强调政治原则高于法律,法律服务于政治目标,服务于共产主义、集体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强调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作用;强调政策对于法律实施的重要性;强调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强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和法律专业化运作的统一;强调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中国法治发展路径,实际上是在整合三大传统的基础上,基于党规国法的多元法治理念,重建中国法制。其中,“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基本原则是吸收中国古代礼法传统的有益元素;强调“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按照法律合理化、程序化的内在逻辑合理配置司法权,无疑是对西方现代法治传统的积极吸收;强调“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人民的内心支持和真诚信仰”,强调“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把“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坚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法律传统的发展。全球法治模式的发展:从“旧法治”到“新法治”要理解中国法治未来的发展模式,必须区分现代法治发展形成的三种不同模式。其一,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主导的立法法治国,即由立法机构主导开展法典化的德法模式。中国清末法治改革以来,一直积极学习大陆法系的模式,强调系统化的法典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传统,也是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开展的,特别是民法和刑法等部门法,一直倾向于采用欧洲的法律教义学。其次,司法法治由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主导,即法官造法的判例法起主导作用,法院甚至行使英美模式的司法审查。改革开放40年来,司法制度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法治传统,程序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模式和案例指导制度在英美法系得到了体现。在公司法、金融法和知识产权领域,吸收了更多英美法系的法治成果。其三,20 世纪兴起的行政机关日益扩张形成的法治新模式,凸显行政机构通过行政规章和公共政策来治理国家的行政法治国。20 世纪以来,无论是使用大陆法系的欧洲,还是使用普通法系的英美,议会通过的法律或判例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开始下降,国家治理依靠大规模的行政规章和公共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国家治理始终以党和国家的政策为主,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通过授权立法的模式制定了大量行政规章,以至于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行政规章的数量大大超过国家立法的数量。在这三种不同的模式中,无论是立法治国还是司法治国,都属于18世纪的“旧法治”。这两种法治模式都是以经济上的自由资本主义和政治上的严格分权为基础,行政权只属于“执法权”。然而,随着20世纪西方在经济上进入福利国家时代,政党政治开始在政治上崛起,新兴的行政法治国模式开始取代传统的立法或司法法治治国模式。一方面,政党政治兴起将传统的三权分立变成“政党—政府”或“政治—行政”的两权分立,即政治决策权掌握在政党手里,政党通过控制议会将政党的意志变成法律并颁布,行政机关和法院都是执行政党意志的工具;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治理事务的日益庞杂和精细化,议会立法已不能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精确调控,事实上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大量的行政规章和规则来实现社会治理。行政机关不仅仅是一个执行机构,还变成了立法机关,拥有实质上的决策权、立法权,行政法治国由此成为20 世纪以来国家现代化建设中普遍采取的法治模式。可见,20 世纪“新法治”就在于政党政治渗透法治所有环节中,治理社会的重任从传统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让位于越来越庞大的政党组织和行政官僚队伍,所以“行政规章”和“公共政策”取代了传统的“法律”。“政党治国”:中国的法治方案面对1 8 世纪“旧法治”和2 0 世纪“新法治”的分野,中国法治模式的建构必须面对一个根本问题:我们是建设一个三权分立的旧法治,还是基于政党政治和行政官僚及公共政策主导的新法治?严格来讲,清末法治改革以来,包括国民党政权在内,试图追求的法治都是18 世纪的旧法治,即立法主导制定法律,在三权分立或五权分立的机制下实现社会治理。然而,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法治发展模式走向了政党主导的新法治。我们正在建设以中国为基础的政党主导的新法治模式。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融合,在吸收融合中国古典传统、西方法治传统和社会主义政法传统的基础上,构建多元一体的“党治法治国家”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其一,政党法治国之所以区别于行政法治国就在于中国的社会制度和政党体制与西方的社会制度和政党体制根本不同。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政党类似于公司,仅仅承担选举任务,一旦选举结束,政党就进入国家机器中,尤其是利用行政规章和公共政策来治理国家,从而形成行政法治国。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先锋队政党,负有领导国家、治理社会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责任。中国共产党必须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第二,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通过政策确立法治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构建法治运行的国家机器,为法治实施提供制度、人才和知识保障,从而构建起完整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三,中国共产党通过自己的政治理念、纪律伦理、路线、方针和政策,确立了一套类似于“高级法”的、对党员干部提出的高于国家法律的政治、道德和伦理标准,从而使党员干部成为护法、守法、推动法治建设的模范。总而言之,在中华民族5000 多年文明的历史长河中,中国法治的传统始终是多元的、动态的,且服务于人民大众的精英集团始终在国家法治中发挥主导作用。古代就是在儒家精英集团主导下形成了礼法传统,现代则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形成了政法传统。以全球视野的眼光来观察法治传统的发展,西方法治也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旧法治”模式日益转向行政法治国的“新法治”模式。而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在探索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政党法治国”模式,这无疑可以看作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案”。
综上所述,在中华民族5000年文明史的长河中,中国的法治传统始终是多元的、动态的,为人民服务的精英群体始终在国家法治中发挥着引领作用。古代的礼法传统是在儒家精英集团的领导下形成的,而近代的政法传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形成的。从全球视野观察法治传统的发展,西方法治日益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旧法治”模式转向行政法的“新法治”模式。中国法治建设也在探索“党依法治国”模式,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无疑可以视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