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 朱明国或与两任妻子育有至少三个子女 高官“超生”怎么管
朱,原广东董事长。CFP数据
有一个故事在网上火了很久。去年,在一所全国重点高中的校庆上,一所名牌大学的招生负责人与台下的学生互动:近年来,我们学校培养了300名局级以上官员。你知道他们有什么共同点吗?成千上万的学生齐声喊道:贪婪! 主任很尴尬,连忙说:唉唉,同学们真幽默,难道我们的官员只有贪吗?学生又齐声高呼:还有通奸!招生办主任转身摆了摆手走了下来。 如果主任还不甘心,学生们下次或许会再冒出一个新词:超生!2015年春节前夕,落马高官密集进入“双开”窗口。 13日3人、16日1人、17日3人,广大“不明真相”的群众得以一窥官员违纪详情。其中,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被通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引起了相当大的关注。 其实,这不是纪委第一次通报官员“超生”。去年8月13日,山西省纪委宣布,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任云峰和大同市原副市长金被“双开”。任云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而金的报告更为详细:“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二胎”。任云峰也参与了与他人通奸。 湖北省黄石市纪委晒出2014年反腐成绩单时,也列举了一起涉及“超生”的典型案例,即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胡运富,“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二胎”。与这些低级官员相比,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已经到了“严重”的程度,这显然是不同寻常的。然而,朱这次没有被告知“通奸”,这意味着他在婚姻中属于“超生”。 据本站此前调查了解,朱明国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一女,上世纪90年代后期离婚,迎娶第二任妻子,其兄陈锦昌后官至海南定安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于今年年初落马。更特别的是是海南五指山人,黎族。五指山是海南中部的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早期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宽松,后来逐渐收紧。 2001年调任重庆前,朱明国一直在海南工作。适逢1988年,海南自治州从广东省划出,另设海南省。1980年实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少数民族鼓励计划生育,没有提到节育指标。” 而1989年 颁布的《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因此,朱和他的第一任妻子所生的两个孩子都应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此后,1995年修订的《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开始对国家干部“超生”予以追究。条例规定,国家干部计划外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其所在单位还应给予夫妻双方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中对超计划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的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这里要区分“计划外生育”和“超计划生育”两个概念。根据国家1992年颁布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计划外生育包括超计划生育,也包括非婚生、非法婚龄生育、间隔时间不足生育等情况。对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一对夫妇由于少数民族身份可以合法地生育两个孩子,那么第三个算计划外的第一个,第四个才是计划外第二个。因此,当时的朱在生下第四个孩子时将面临行政处罚。 2003年重新制定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上述政策。改为:机关工作人员属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根据1995年版的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丧偶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据本站了解,朱明国的第二任妻子与朱明国结合为初婚,两人都不存在丧偶情况,而朱明国此时已育有两个子女,显然不符合上述申请再生育的条件。两人生育孩子已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朱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表明他至少有三个孩子。根据“严重”通知,朱明可能有三个以上的孩子。 在“全面放开二胎”还停留在学界争议时,有的领导干部却享受起了“超生”特权。对于这些人,一经发现,理应“一票否决”。2003年12月31日,在试行条例的基础上,对正式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多次修订,首次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上述对2003年通过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修改,也应以《党纪处分条例》精神为指导。 然而,在党纪红线下,党员干部超生仍然屡禁不绝,受到媒体关注。根据原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8年披露的数据,2007年,湖北非法生育的党员干部有1678人,其中受到党纪处分的有1091人,受到政治处分的有972人,被开除的人大代表和CPPCC委员有7人。 近年来,媒体陆续曝光了多位“超生”干部。据新华社2007年报道,榆阳区建设局原局长秦怀文与妻子育有三个女儿,与爱人又育有两个孩子,被群众调侃为“超级局长”。后来女主人举报后,榆林纪检部门介入调查,“通奸”“超生”等问题最终被查处,被开除党籍、公职处分。 2012年12月,网曝广东湛江市政府副秘书长邓文高包养二奶超生,后经湛江市纪委调查,群众举报基本属实。经湛江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湛江市委同意,免去邓文高一切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也有很多人因为超生而被免去了CPPCC成员和人民团体负责人的职务。 2013年初,时任辽宁省政协委员、锦州市工商联副主席李青山被网曝“一妻四妾”、重婚、超生、涉枪等多方面问题。经调查与核实,李青山超生问题属实。依据文件规定,锦州市有关部门免去李青山锦州市工商联执委、常委、副主席职务。辽宁省有关部门也撤销了李青山省政协委员资格,并免去省总商会副会长、省工商联常委职务。2007年以来,各地陆续出台了调查处罚实施办法和意见。 2009年11月,湖北省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大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罚。根据原条例,“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从孩子出生三个月起连续3年不得晋升职务,并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则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2007年5月,浙江省颁布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根据规定,如果下属存活2次以上,“一把手”将被降职免职。 同年,陕西省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党政干部和国家职工提拔使用、晋升职称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或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2008年2月,宁夏召开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会上,时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强调,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非法生育的领导干部要严肃查处,对有多生问题的干部一律不提拔重用,不作为后备干部使用。 广东省也于2012年底出台了《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对于不同程度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给予了细致分类的处分规定。例如:超计划生育的,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而政策外生育的,都要面临“双开”处分;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超计划生育但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行政撤职处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