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间融资 最高法司法解释对企业间民间借贷给予有条件认可
中新社北京8月6日电“时移易法”。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该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6日在京表示。
6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了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维护企业独立经营、保护企业人格完整,也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弊病,满足企业自身经营需要。”杜万华说。
最高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指出,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其大量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但同时也造成民间借贷纠纷急剧上升。201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的第二类民事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也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了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