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中买卖 中纪委释疑党员能否炒股:四类人不能买卖股票
2007年11月2日——关于党员是否还可以炒股的问题,中央纪委监察室主任马森树今天表示,有内幕消息的党政官员等四类人员不允许买卖股票。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守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与起草两部党内法规的中央纪委法律室主任马森树解读了网民关注的《条例》相关问题。
马森树介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对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处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投资其他证券”列为违纪行为之一。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马森树介绍,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规定,党政机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买卖股票。当时,在全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为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
他介绍,根据这一规定,不允许买卖股票的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
——上市公司主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单位的内幕信息负责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不得买卖上述主管部门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不得买卖股票。
——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或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估机构工作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