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服务人民、勤勉务实、敢于担当、廉洁奉公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依照本规定对政治素质优秀、工作实绩突出、成绩突出、贡献突出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和集体公务员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顺序设立的事业单位或为完成特殊任务而组建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工作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组织路线和新时代干部工作方针政策,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全面工作, 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强化正向激励,弘扬斗争精神,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并坚持以下原则:
以德为先,突出价值取向;
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发扬民主,注重群众认同;
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务员奖励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类型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
忠于职守,工作积极,勇于承担责任,工作成绩显著的;
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
在工作中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有资产成绩显著的;
预防或者消除事故,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得以避免或者减少的;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打击违纪违法行为;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的声誉和利益服务;
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及其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职称。
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做出突出贡献,记一等功的;
对成绩突出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集体公务员”称号。
第三章奖励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级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奖励,三、经县级以上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机关批准。
立功,经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批准。
经省委同意,副省级城市党委、政府可以对当地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授予一等功。
授予称号,由省委、省政府批准。
对垂直管理的下属单位或实行双重领导和上级领导的单位,按奖励权限,实行公务员制度,实行公务员集体奖励。
市级以上机关可以按照奖励权限,对本系统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及时进行奖励。
由市级及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奖励实施方案应当提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公务员、有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公务员,当地机关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审核机关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的,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
审批机关审批和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人事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应当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的档案。
及时开展奖励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确定奖励对象。
第九条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和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应定期给予奖励。其中,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将获得奖励;连续3年被认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三等功。授予称号,一般3至5年一次。
对在应对突发事件和承担特殊重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奖励的种类和数量根据相关工作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参与人员的贡献和数量等因素确定。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
第十一条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和集体公务员,由审批机关给予奖励,颁发奖励证书。同时,对获得三等功奖励的公务员颁发奖牌,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证书、奖章、奖章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样式、规格、质地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被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各部门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公务员奖励作为公务员考核和晋升的重要参考。
对于在应对突发事件和承担特别重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时,将予以倾斜。获得三级以上奖励的集体公务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年年度考核中适当提高优秀等次比例。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工作人员,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其所在机关组织开展休假、休养、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
获得“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级以上奖励获得者待遇。
第十四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奖励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先进事迹。主要典型事迹纳入公务员培训教材,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公务员奖励应当严格标准,控制数量,注重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
第十六条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和集体公务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予以表彰。授予公务员称号,应当召开公务员集体、一般表彰大会。表彰的形式要庄重、节俭。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可以获得纪念证书或者奖章。
第五章奖励监督
第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设立本规定以外的其他类型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暂停实施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予以撤销: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在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严重违纪违法,影响职称声誉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撤销奖励应当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撤销决定并予以通知。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被撤销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和注销其获得的奖励证书、奖章或者奖章,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应当存入公务员本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公务员集体所在机关的文件、档案。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级以上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实施公务员奖励工作的情况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公务员奖励实施情况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除职工和集体奖励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3 .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章样式
附件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附件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附件3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章样式
一、获奖证书
1.风格
2.描述
本证书适用于公务员和集体公务员的奖励。证件尺寸为410×290 mm。封面采用国旗红绸材质,国徽图案和“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均采用烫金印刷。字体为54号魏碑,国徽图案尺寸为80×84毫米。内页为硬纸板,淡黄色金色波浪背景,外围搭配有缠枝图案。国徽印在左侧,规格为75×80 mm,右侧为文字,其中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或个人名称,中间部分为获得何种奖项,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名称、印章和颁奖日期。
第二,奖章
1.风格
2.描述
它分为奖牌和丝带。奖牌尺寸不得超过50毫米。
题章采用足银铸金、足银镀金或铜镀金,核心区上部为五星图案;中心部分是毛泽东同志写的“为人民服务”一词;下部为天安门广场图案;核心区域被人字形图案包围;外环为八角形;最后一章刻“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字样,采用红釉填色工艺。制作人的名字标在奖章的背面。丝带是丝绸的,大红色,人字形图案,从里到外两边都有黄色和红色的丝带。腰带可拆卸,上章背面有别针,勋章可以衣领和翻领佩戴。
一、二、三等功奖章采用铜压制成型,分别采用镀金、镀银、镀铜工艺。核心区上部为五星格局;中间部分是天安门广场图案;下部是毛泽东同志写的“为人民服务”二字,采用红釉填色工艺;核心区域从内到外有齿轮和丝带图案;外环为五边形光;前一章刻有奖项名称,分别注明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采用红釉填色工艺。制作人的名字标在奖章的背面。丝带是丝绸和红色的,有一个、两个和三个明亮的黄色垂直带,代表一等、二等和三等的优点。腰带可拆卸,上章背面有别针,勋章可以衣领和翻领佩戴。
第三,奖牌
1.风格
2.描述
奖牌自下而上由一块木板和两块钛板组成。底部木板为540× 380mm,四周为深红色边框。中间钛板为500×340 mm,周围有牡丹图案,由钛腐蚀工艺形成。上钛板规格为430×270 mm,中上部为金属国徽,规格为75×80mm;左上方为获奖单位名称,中间为奖项,右下方为获奖单位名称及获奖日期。
内容来源:龙江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