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人才 昌平区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昌聚工程”高层次科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长居工程高层次科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新修订的《昌平区支持长居工程高层次科技人才暂行办法》已经昌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昌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昌平区支持“长居工程”高层次科技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部署,加快聚集昌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工作机制改革创新促进昌平区高层次科技人才集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昌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专门工作组,协调推进本办法的实施。专项工作组由区委组织部牵头,成员单位由人才领导工作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具体实施“长居工程”人才和人才发展平台的遴选、认定和激励,以及“长居工程”资金的统一筹措和使用。
第三条“长居工程”人才)是指在昌平区能源、医药卫生、人工智能、科技服务等主导产业,以及文化创意、金融等北京市重点人才引进领域,为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人才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
人才发展平台是指为人才科技创新搭建的各类科研平台,以及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人力资源、科技、金融等配套服务的专业机构和孵化平台。人才发展平台遴选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区级财政每年安排“长居工程”资金,确保“长居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章人才选拔条件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人才申请“长居工程”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人才工作单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近两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2.昌平区注册并纳税的区域性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或者通过中央与地方学校的合作,将科研成果在昌转化,知识产权返还给昌平的中央企业和校办企业;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属于北京市新产业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二年的;被查处违反相关政策的单位不具备申报资格。
人才的基本条件:
1.品行良好,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近两年无违法记录;
2.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昌平区工作不少于6个月;
3.在昌平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研发成果必须在昌平区转化;通过中央与学校的合作,昌平央企、校办企业的人才将实现科研成果的地方转化和知识产权收益;
有不良学习成绩或不良信用记录的;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提供虚假的性能证明材料;还有其他不适合申请的人才,不能申报选拔。
第六条人才选拔主要包括创业、创新、海外和青年。文化创意、金融等符合北京市重点人才引进领域需求的人才由专办遴选认定。
第七条创业人才认定标准。
创业人才熟悉国际规则,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收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把资金、项目和技术带到昌平区投资兴办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和关键技术,或者转化的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够经受市场考验,从投资机构获得风险资本;具有成长为国际或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潜力的法人、创始人或创业团队。
创业型人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60岁以下;
2.拥有公司30%以上的股权;
3.创业领域符合北京、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4.创始企业申报成立时间原则上在5年以内。
创业团队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负责人必须符合创业人才条件;
2.团队的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北京和昌平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属于有利于昌平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领域,或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产品,具有先进的技术成果,其项目需要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和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4.团队成员3-5人,业务范围涵盖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市场拓展、财务管理等。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
第八条创新人才认定标准。
创新人才是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前沿科技研究,具有国际视野、战略眼光和重要影响力的人才;科研经验丰富,自主创新能力强,擅长R&D及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并创制国际国内技术标准;拥有技术成熟度高的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担任R&D机构主要负责人,带领创新团队,主持重大科技和产业化项目;昌平区创新业绩显著或科技成果转化潜力巨大的人才或团队。
创新型人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6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
2.研究领域符合北京市和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国内外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或曾主持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和关键技术应用项目;
3.R&D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企业R&D重点项目主持人,入选后能在昌平区继续工作两年以上的创新人才;或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央企获得中高层职位,通过与企业合作、技术转移等方式转化昌平区科技成果创新人才。
近三年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科技人才奖。如果他被授予团队奖,他应该排在团队前三名;近三年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任务,团队成员排名前三;“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及以上发明专利,且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可直接认定为创新型人才。
创新团队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领导必须符合创新人才的要求;
2.团队的研究方向与北京和昌平区重点发展产业密切相关。能够为企业或行业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开发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或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项目;
3.团队成员3-5人,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团队成员中,必须承担过市级及以上项目,在项目组中排名前3;
4.团队成员入选后可在昌平区继续工作两年以上;
5.团队所在企业产业化基础好,生产经营状况好,能够为团队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九条境外人才认定标准。
海外人才是指从海外回国后在昌平区创新创业,从事创新创业符合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曾在海外著名大学、科研院所、知名企业、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工作,担任中高层技术或管理职务;曾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机构、著名民间组织工作,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先进管理和专业知识的海外人才,或国外人才和长期在海外生活的人才。
海外人才一般应在海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回国时间不超过两年。他们未满60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相当于国外著名大学、研究所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机构和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国际知名企业和跨国公司工作,熟悉相关业务领域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高层管理或技术人员;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先进管理和专业知识的海外人才;
5.近五年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科研和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师;
6.其他急需的海外人才。
第十条青年人才认定标准。
青年人才是指40岁以下,学术视野开阔,思维创新,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突出的人才。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符合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重要创新前景;曾获省级及以上创业竞赛奖项;获得风险投资并在区内企业担任法人、首席创始人或首席科学家、技术负责人及相当高级职务的优秀青年人才。
青年人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挑战杯”金奖银奖获得者,或“挑战杯”首都大学生创业大赛金奖获得者;
2.获得中国或北京市“优秀博士后”荣誉的博士后;
3.入选“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科技管理人才”“北京市青年学者计划”“科技新星计划”“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等人才;
4.近三年内获得风险投资并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法人或主要创始人;
5.相关行业协会、行业联盟、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担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或相当高级职务的人才。
第十一条申请“长居工程”的北京市文化创意、金融等其他人才引进重点领域的人才,除具备人才申请的基本条件外,一般应获得专业领域市级以上荣誉或奖励。
第十二条人才在申报“长居工程”时,只能选择一个人才类型进行申报,多个人才类型或个人、团队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入选国家和北京市人才计划和“长居工程”的人员,除担任团队负责人外,不得再次申请个人或团队项目。被选入本市其他区和同级人才计划且仍在扶持期内的,不能申请“长居工程”。
第十三条专项办可根据昌平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各类人才认定标准。
第三章人才选拔流程
第十四条人才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定和纪律。评价认定工作要注重用能力、业绩、贡献评价人才,建立以市场导向、成就价值、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的人才评价体系,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五条人才遴选工作流程分为制度申报、资格审查、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公告、审议决定等。需要记录“长居工程”申报系统,按照要求和提示填写信息,并准备相关信息证明材料。
系统申报。专办启动遴选工作后,人才将根据自身条件确定申报类型,用人单位向专办推荐人才,申报系统信息。必须保证报告的信息和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资格审查。系统申请截止后,特办将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对申请单位和人才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核。未通过联考的单位和人才,将失去“长居工程”的申请资格。
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才由申报单位通过系统打印,与相关证明材料装订在一起,报专项办审核。
专家评审。特办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团体评审,提出入选建议清单。
公告。入选建议名单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人才工作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个人或个人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签名并向专门办公室提出意见,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
审议决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决定最终扶持名单,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重点领域引进的拔尖领军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可首次享受扶持政策,不受考评选拔时间表限制。
第四章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财政奖励
对入选“长居工程”的各类人才,将给予奖励资金,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创新、创业和海外人才可获得高达50万元的奖励资金;青年人才可获得高达20万元的奖励资金;引进拔尖领军人才最高可奖励100万元。入选“长居工程”的团队最高奖励100万元,团队中入选国家人才计划、北京市人才计划或“长居工程”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奖励基金。文化创意、金融等其他领域的人才参照创新创业人才标准执行。
上述人才获得的奖励资金分两年拨付,每年给予50%的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长菊蔡颖牌
入选“长居工程”的人才将获得“长居蔡颖卡”,有效期两年。期间,可连续两年凭卡享受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服务保障基金。重复入选人员累计不超过10万元,用于体检休养、培训交流、继续教育补贴、交通补贴等。同时,他们凭卡享受以下“系列配套服务”:
定居和居住。优先考虑人才申请引进落户政策,优先考虑北京工作居住证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子女教育。将儿童入学需求纳入全区义务教育年度招生意见,积极协调昌平区公办、民办教育资源,为其接受优质义务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医疗保障。人才、配偶、子女可在区属公立医院、市属驻地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内二级以上社区办医院等医疗机构享受绿色就医、优先咨询、优先转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安排等医疗优先服务。
住房保障。坚持人才优先发展的原则,对符合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人才优先租售保障性住房。
配偶就业。如果配偶需要就业,按照双向选择、推荐协调为补充的原则,多途径、多层次帮助解决就业问题。
便民政务服务。享受企业注册、高新技术认证、人才政策解读、科技项目申报、社会保险办理等便捷的政府服务。
“长居蔡颖卡”两年到期后,人才或团队成员需要记录系统每年更新的个人信息。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长菊蔡颖卡确认表》。确认表格的有效期为一年。有了确认表,他们将继续享受上述系列配套服务,但不再享受服务保障资金。
第五章人才发展平台选择条件
第十九条人才发展平台分为人才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发展服务平台。人才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中央与学校场所协同创新平台;人才发展服务平台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为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金融等服务的相关机构,海外人才创业园、双创空载体等孵化平台。
第二十条人才发展平台参与评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在昌平区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海外人才创业园;
2.在昌平区注册并纳税的孵化平台运营单位;
3.常科研成果转化的中央与学校区域协同创新平台:
4.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非公猎头公司、境外机构和华人社会团体;
5.从事知识产权转让、转移和科技成果转让或转化的非公共服务机构;
6.从事风险投资的非公共金融服务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二年的;违反相关政策正在接受调查的单位,没有资格申报。
第六章人才发展平台选择流程
第二十一条开发平台申报支持工作流程分为系统申报、资格审查、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公告、审议决定等。需登录“长居工程”申报系统,申报平台按要求和提示填写信息,并准备相关信息证明材料。
系统申报。专办启动申报工作后,各平台应及时通过系统进行申报,申报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资格审查。系统申请截止后,特办将协调各相关单位对各平台申请资格进行联合审查,未通过联合审查的平台将失去本次“长居工程”的申请资格。
材料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登录系统打印申请材料,与相关证明材料绑定在一起,提交到专办审核。
专家评审。专办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组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入选建议清单。
公告。入选建议名单应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签名并向专门办公室提出意见。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
审议决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议决定最终扶持名单,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第七章人才发展平台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人才科技创新平台扶持政策
院士工作站设立院士工作站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以及改善工作站条件、合作项目补贴和人才培养等。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每新建一个院士专家工作站连续三年奖励10万元;
2.每个院士工作站引进新院士,最高奖励5万元,最高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建站后,将被中国科协、北京市科协授予优秀院士工作站5万元。
博士后工作站
设立博士后工作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博士后研究中心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管理、学术交流、研究、成果转化和综合评价。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对经批准的区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
2 .批准新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3.经批准招收博士后的博士后研究中心和企业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每招收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
4.对在昌平区从事科研项目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企业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和博士后,将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各种协同创新平台
建立协同创新平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引导区域内中央企业、高校等机构就共同科研课题开展技术合作和协同创新。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对新成立的协同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2.协同创新平台每注册一项国际发明专利,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万元;每注册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
3.昌或异地科研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受益项目属于昌平的,给予10%配套资金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人才发展服务平台扶持政策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对每个入选“长居工程”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每引进1名入选市级人才工程专家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每引进1名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专家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每引进一名入选市级国家级人才工程的非中国籍外籍专家,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引进人才,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的工作合同。
2.对“长居工程”人才牵头的每个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每引进一个市级人才工程专家牵头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每引进并落地一个国家人才工程专家领衔的创新创业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引进创新创业项目需要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1.为昌平人才科研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服务和资金支持,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2.为昌平创新创业人才提供50万元以上创业投资支持,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
海外人才创业园支持海外人才创业园建设。海外人才创业园应由区政府创办,区政府与企业共同经营,由企业创办并由国家或北京市命名,或被认定为符合北京市海外人才创业园标准。支持海外留学人员企业发展,海外人才企业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外人才创业园落户,并在昌平区登记纳税。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被评为北京市或国家级海外人才创业园,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2.对新注册的海外人才创业园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每年给予海外人才创业园50万元,支持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3.支持期满的海外人才创业园可申请人才引进支持基金和人才孵化支持基金。每引进一名海外创意人才入园创业,创始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证,将一次性给予2万元人才引进奖励资金。
4.对于扶持期届满的海外人才创业园,若成功孵化1个海外创业人才项目,项目孵化后,昌平注册户发展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
5.入园企业每申报1名“长居工程”人才,将获得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每次申报选派1名市级人才工程专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每次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专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对申报入选市级国家级人才工程的每一位非中国籍外籍专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6.新入驻境外人才企业,自租用之日起每年给予0.8元/平方米/天的租金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金额最长不超过200万元。
双重创造空承运人间
1.市本级空之间对新评估载体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全国空承运人一次性奖励资金60万元;
2.孵化后落户昌平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每一个成功项目,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孵化成功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对孵化企业的基本要求。
第八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专门办公室负责人才和人才发展平台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如遇人才长期出国、离职、退休等情况。,他们或雇主应及时向专门办公室报告更新信息。人才工作单位在昌平区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向专办报备。
第二十五条对人才实行跟踪服务。专办负责跟踪了解人才创新创业情况,在职权范围内妥善解决人才在工作生活中的合理诉求。用人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专项工作,对人才给予最大的关心和支持,定期报告人才发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严格规范“长居工程”人才称号的使用,使用时注明入选年度。两年扶持期届满后,原则上不允许在评审、评价和奖励中继续使用“长居工程”人才称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长居工程”人才身份,注销“长居人才卡”,停止相关处理:
1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由执法机关处理;
2.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3.长期离开昌平区到其他地区工作;
4.创业项目终止或迁出昌平区的;
5.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享受“长居工程”人才待遇。以欺骗、隐瞒、伪造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昌平区“长居工程”人才待遇的,将永久取消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申请、遴选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长居工程”资金使用及监管
第二十七条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长居工程”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工作程序按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八条“长聚项目”资金由专项办按照《昌平区高层次科技人才集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人才奖励资金分两年给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并按照本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足额支付人才。
“长聚蔡颖卡”服务保障资金按年度给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监督资金使用,并按照本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报销。
人才发展平台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发展平台运营管理机构,由发展平台运营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财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
实施“长居工程”发生的费用,如聘请专业机构、升级维护“长居工程”申报制度、召开“长居工程”专题会议、审核资金使用等。,须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从“长菊工程”资金中支付。
未来科学城国际人才社区等市级试点建设涉及的人才工作经费,组织或参加人才论坛、人才项目路演、专家治疗调养的经费,以及编制人才发展规划、开展市级人才研究项目的费用,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报办公室批准后,从“长聚项目”经费中列支。
其他需要从“长居工程”资金中列支的费用,可由使用单位以“一案一议”的形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拨付给相关单位使用。
第三十条区财政局负责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长居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长居项目”整体项目的展业表现进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政策涉及未量化评价标准的,相关区监结合当年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意见,供评价专家组参考。
第三十二条享受本政策的人才和平台机构不再享受本地区其他同类人才的政策。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专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京昌人才办〔2019〕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