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陌怎么改性别 第一次双方自愿,第二次咋成了强奸?男女通过“陌陌”认识
被告人王,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四川省南江县工作,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
2010年11月5日,王因犯盗窃罪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他在四川省川北监狱服刑,于2013年8月5日获释。2019年5月20日,因卖淫被南江县公安局拘留12天。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王通过聊天软件Momo认识了被害人叶某某。当日10时,叶某某受王邀请,与二人在南江县佛山商务酒店5020室发生性关系。
此后,王某多次通过微信骚扰叶某某,要求叶某某与其建立婚姻关系,再次发生性关系。叶某某明确拒绝了王某的无理要求,并告知王某断绝任何联系。王威胁叶某某的同事,在Momo上发布他与叶某某的露骨聊天记录和个人照片。
叶某某担心同事、家人知道此事,于2019年7月24日10时,被迫到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兴段47号楼1单元6楼建设公司商务茶楼酒店6003室,再次与王发生性关系。
叶某某被迫与王发生性关系后,叶某某要求王删除其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及备份。王以叶某某给他现金1000元为条件。王某删除聊天记录及备份后,叶某某因无现金提出典当其一对金耳环。他们到达“奢侈品交易所”后,叶某某向“奢侈品交易所”工作人员暗示,典当失败。王找叶要说法,叶只好用微信转账200元给王。
微信转账后,王某继续纠缠叶某某,并用手机给叶某某拍照。被叶某某反抗,王随后当场殴打叶某某。叶某某逃跑后,立即向南江县公安局报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表示愿意赔偿叶某某损失,王某亲属赔偿叶某某损失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叶某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威胁散布他人隐私,胁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被害人叶某某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庭审中发现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然而,王因盗窃出狱后,再次实施强奸,且不悔改,应受到严惩。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王某亲属对被害人叶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因此,王被判犯有强奸罪,判处三年零六个月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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