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茁 上海中院:解聘高管职务不等于辞退!(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
2013年11月19日,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与王浩签订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聘请王浩为总经理;王拙每月固定工资为人民币51900元;王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3月,王拙的工资调整为人民币54,495元。
2013年11月20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决定书》49号),其中指出:“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沪江日化存在购销、资金借款等关联交易。发现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在前述行为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沪江日化及其关联交易;2.与沪江日化的购销关联交易未在临时公告中进行审核和披露;3.与沪江日化借贷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暂无公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31日接受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于2014年3月11日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三大缺陷,如在关联交易管理中缺乏积极识别、获取和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机制。
2014年5月12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认为王拙在此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王拙总经理职务并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王拙董事职务的议案。5月13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浩送达《员工纪律处分处理通知书》,载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总经理王拙责任心不强,普华永道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内部控制负面意见审计报告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对公司形象、声誉、财产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是严重的失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员工手册》第31页第3条及《公司章程》第六章第140条的规定,决定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13日15: 00起解聘王拙,王拙不再担任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员工,不再担任总经理职务,不再享有公司任何相关权益。
王拙不认可该通知的内容和处理结果,于2014年6月4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自2014年5月14日起恢复与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至6月24日向王拙支付了660元中72元的工资。
非法解散的,应当恢复!委员会于8月4日作出裁决:
1.王拙请求恢复与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请求支持;
2.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日至6月24日向王拙支付工资人民币42,355.17元。
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拒绝受理此案,向法院起诉。
解除违法行为、辞退高级管理人员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结!作为用人单位,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应对王拙严重违纪失职及未能举证的不良法律后果承担举证责任。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手册》所列王拙严重违纪失职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拙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存在“严重”违纪和失职行为,雇主可以单方面解除其职务。因此,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以此为由终止与王拙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相比于董事会以职业经理人的形式以企业管理为目的聘用的总经理,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即使认为王拙不适合总经理的职位,也应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调整王拙的职位。王拙也坚定表示愿意从事其他任何工作,不存在双方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因此,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解除王拙总经理职务后,双方劳动关系将立即终止的意见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
上海家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辞退不等于开除!本案系由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解聘王拙总经理职务引发。为了确定王拙恢复劳动关系和支付工资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问题1: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其所服务的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认为,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实际上会否定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导致劳动法与公司法直接冲突。王拙试图绕过公司法,推翻董事会的决议。
王拙认为,王拙虽然是公司的高级经理,但他也是一名普通工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法和劳动法是调整不同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聘用,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含义明确。从劳动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尚未建立独立于劳动关系的职业经理人聘任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将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相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中对适用人的定义也明确指出,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显然,高级管理人员仍然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行使辞退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但是,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做出合理的变更,保证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这是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也是企业自主权的体现。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对相关岗位的人事安排。对于已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决议解聘应视为其职务变动,不一定导致劳动关系解除。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公司依据《劳动法》享有的解雇权虽然与公司依据《公司法》享有的解雇权相关,但并不冲突。……
董事会作出的聘任他为总经理、撤销其今后总经理职务的决议,都是对其职务的变更,不一定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认为以撤销王拙总经理职务的董事会决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够的。
问题2: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决定与王拙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否有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解聘决定的原因是,王拙缺乏责任感,导致普华永道出具对公司内部控制持负面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对公司形象、声誉、财产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王拙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
我们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从根本上消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应当慎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应当依法对违纪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程序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拙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任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根据《公司法》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部门对王拙等高管的处罚正是基于此。
根据《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形式如下:1。订单更正和审核;2.通报批评;3.调离岗位、停职、降级、撤职;4.损失赔偿;5.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上述制度规定中,问责形式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多种形式。王拙对公司违规信息披露负有责任,但他毕竟不是主要责任人。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在王拙担任总经理后,主张对内部控制问题采取放任态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确定处罚范围时,考虑到了相关人员在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因此,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主张,王拙的失职已经达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而且,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并未依据上述制度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其他责任人进行处罚。它只和王拙打过交道,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这是不公平的。
结合《201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13年度报告》、《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股票于2014年3月11日满足解锁条件的议案》等证据,法院认为,对于王拙在担任总经理期间的表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认定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与王拙的不正当劳动合同是正确的,本院也予以认可。
问题3:王拙与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是否有依据?
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认为,王拙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王拙为总经理。董事会决定撤销王拙的总经理职务后,其原有的职务和工资已不复存在,公司与王拙之间劳动合同存在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双方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已超过一年,相互信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王拙在公司已无其他职务。一审法院作出的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没有执行的可能。
王拙说:他是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的本地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十五六年,与员工相处融洽,对公司感情深厚,任职期间表现一直不错。他对公司董事会撤销其总经理职务没有疑问,可以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我们认为,首先,根据事实,王拙已经从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逐渐成长为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称,与王拙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是王拙担任总经理与事实不符。
其次,具体岗位方面,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声称无法恢复王拙的总经理岗位,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王拙已经明确表示,不反对董事会撤销其总经理职务,愿意在公司从事其他工作,因此王拙对该职务变动没有意见。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声称,没有总经理的职位,他可以继续履行,这很难成立。
第三,王拙加入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时,是一名普通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十五六年。他熟悉公司业务,原有的工作能力得到肯定。然而,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员工超过1000人。现在说没有立场安排王拙,这是没有说服力的。
最后,法院认为,王卓远虽为公司高管,但已连续任职十年,未能恢复劳动关系,实际上剥夺了王拙作为老员工要求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公平。综上所述,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可以根据王拙的工作能力、知识水平和公司业务需要,另行安排合适的岗位,确保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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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北京法院称“辞去执行职务即辞职”,上海法院称“辞退执行人员不等于辞退”。你觉得哪个判断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