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m9502 出口3M牌9502型非医用口罩(商品编码6307900010)数量申报不实被海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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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对上海鑫海报海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年1月19日15: 38。来源:上海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
呼普机关聚卫字第0003号
当事人:上海鑫海报通行证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丰公路1985号
法定代表人:葛吉忠
海关注册码:3117980008
受3M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海关申报一般贸易项下出口货物一票,海关申报号为223320200001558294,申报产品名称为面膜,数量为78万,产品编号为6307900010,总价为FOB 20643.32美元。经海关核查,上述出口货物实际数量为7.8万件,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上述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修改单、海关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天加收罚款金额3%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依法对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折价抵减,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