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科学合理设定法律责任
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设定
□李静
世界上的大事一定要做得细致。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目标宏大、任务繁重,但必须着眼于每一项制度设计、每一项规定。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是法治不可或缺的环节,不仅关系到法律制度的科学设计,也关系到法律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没有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设定的法律体系,就是“无牙老虎”。法律制度要“兴盛”,必须高度重视法律责任的科学合理设定。
法律责任设定的“宽严相济”比例原则,既能约束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行为,又能约束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确立长期坚持这一原则,即法律责任应等同于损害和危害,不应过高或过低。但在实践中,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较窄,只强调直接损害赔偿。间接损害赔偿和可能的、潜在的损害赔偿不能包括在内,损害赔偿的具体认定也很严格。这就导致法律责任的确立和实施都比较轻,不足以在很多情况下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和遏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斯特罗姆对公共资源管理有着深刻的研究和见解。她认为公共资源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这对我国的社会管理实践很有启发。
在很多情况下,除了损害受害人的权益外,损害赔偿还会带来其他的损害赔偿。然而,因为没有人提倡,所以没有人会要求和惩罚它。因此,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法律责任远低于违法所得利益的情况。不浪费、不垂直是法治追求的目标,但中国古语有云,必须矫枉过正。在许多情况下,过度杀戮是合理的。所谓“及格”,是指从信息上判断,但由于还存在很多无法预测和准确估计的问题,需要对无法掌握的信息进行弥补,从而在实践中达到平衡。
惩罚性赔偿受到了很多人的批评,他们认为这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不利于鼓励创业创新。但这种观点并不全面,因为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还比较小,有些情况下损失难以完全估计,实际认定起来既费时又费力。惩罚性赔偿可以一揽子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当难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时,原则上不宜设定;当确定一个人应对一项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时,原则上应负主要责任。法律责任的设定必须戳中违法者的痛点,探索有效的法律责任方法,如不良记录、黑名单等,否则处罚等于或小于违法所得,容易诱发更多的违法活动,而不是遏制违法活动。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有成本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不能放松,否则违法者可能会占用执法和司法资源而不付出额外的代价,这对守法者是不公平的。强调严格的法律责任,并不是要施加严厉的惩罚,而是在考虑可行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加强法律的权威和对社会的控制。当然,这并不否认在某些情况下,应当有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机制来应对各种复杂情况,使法律责任设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很多情况下,法律责任往往是设定在一定程度上的,比如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处理各种实际情况的考虑,而不是为了严惩违法行为。当前,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细化和量化法律责任规定已成为大势所趋。因此,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制裁,需要明确法律责任的设定,尽可能明确相应的责任形式、金额和时限,向社会明确传达对违法行为严格问责、严格问责的信息,不能以模糊的方式处理,不能以处罚代替。
法律责任成立的“确定与变更”
法律责任成立后,经济社会发展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数额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除了修改法律,还有没有其他的调整机制,比如用CPI做微调?第二,法律责任的设定在立法上受到限制。比如《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哪些行政处罚可以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面对新问题如何及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吊销许可证是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因为它使企业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新创办新企业的成本相对较高。现在,随着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取消了很多许可条件,方便了企业的登记,新办企业的成本大大降低。可以预见,企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力度实际上有所减轻。对于其他制度调整引起的法律责任效力的变化,在修订相关制度时也应考虑法律责任制度,以保持不同制度之间的联系与配合。事实上,需要完善法律修订机制,对修订工作进行系统评估和统筹安排。
许多年前仍有一些固定金额的罚款。随着企业和个人盈利能力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处罚力度也低于立法时。有人建议,可以根据消费物价指数和其他因素为罚款设置参数自动调整机制。例如,美国于1990年颁布了《联邦民事罚款通货膨胀调整法》。但实际上,这会造成很多问题:不同行业发展速度不同,罚款统一调整没有针对性。罚款数额调整过于频繁,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不利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罚款裁量标准。因此,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修法调整相关法律责任是合理的选择。
法律责任必须依法追究,没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对当事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处罚逐步完善。民事责任通常在相关法律中有一般条款,基本可以涵盖各方面的新情况。但是,当没有直接的具体规定时,法院需要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刑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刑罚”。即使出现新情况,只要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新情况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只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认识到政府法不能擅自为之,法定职责必须履行,才能有效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出现损害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新情况,或者发展新的经营形式可能带来损害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现实风险,政府应当及时应对和处理。
此时,如果直接立法设定法律责任,一方面存在着修法周期长、没有合适的法律文本可加入等立法问题,另一方面存在着实践经验还不很成熟,仓促立法可能影响改革发展等现实问题。对此,可以考虑先规定一些可以由政策文件来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通过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手段,进行一定的规范约束,避免成为无序状态,然后在实践经验逐渐成熟时,启动制定或修订法律的程序,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