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如何实施才有效
如何有效实施教育惩戒权
导读:近期,教育领域发生了多起教师违纪违法案件,如陕西一名教师长期辱骂学生,山东一名教师用课本殴打逃课学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否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惩戒权?如何行使惩戒权,确保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本期《声音版》邀请相关专家、老师、学生、家长共同探讨,敬请关注。
学者之声
用法治看惩戒权入法的声音□严兰涛
随着《教师法》修订的深入,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问题成为各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其中,“惩罚权入法”的呼声此起彼伏,明确赋予教师惩罚权似乎势在必行。
纪律处分是学校和教师维护正常校风校纪、保障教育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目的是纠正学生的失范行为,达到育人的目的。它的本质和鼓励、赞美、说教是一样的。对“是否处罚”的回应,似乎没有太多的理论障碍。真正的难点和争议是:惩戒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和默示权利,是否需要明确纳入法律,是否可以直接纳入教师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需要对哪些行为进行惩戒,如何实施惩戒,根据什么进行惩戒等。
面对教师恐惧、无力、不愿意、过度惩戒、甚至体罚等现实问题,惩戒权的厘清、规范、制度化确实必要且迫切。然而,是否应该将其纳入《教师法》的修订,尤其是作为一项明确的教师权利,仍需慎重考虑。只有认真考虑其入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定的逻辑自洽性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才能实现科学立法。
第一,教师法没有明确规定教师的惩戒权,这在实践中并不是对惩戒行为的全盘否定。惩戒是教师管理教学的一种方式或手段。它是附属的、工具的,不是独立的力量,它的最终目的仍然是教书育人。目前,《教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教师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引导学生学习发展”的权利。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来看,惩戒权是教师实现教育教学权、进行指导和评价的必要和适当的手段。它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逻辑推理得到立法的充分承认,并将在个案中受到相称原则的严格审查。因此,针对教师惩戒权,对所谓立法缺位和实践失范的理论质疑需要理性认识。在“刑罚权入法”的社会呼声下,要跳出立法中心主义的窠臼,深刻认识到刑罚权、教育教学权、指导评价权之间的等级性和包容性,充分重视法律原则特别是比例原则的适用。
其次,惩戒权的授予主要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在主体上具有特殊性。无论是山东青岛颁布的《中小学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颁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还是中央层面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这些地方立法或中央政策文件虽然直接或间接提出了“教师惩戒权”的概念, 它们都将权利主体限定为中小学教师,行使权利的对象主要为未成年人,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虽然不同班级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但迫切需要立法和规范。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作为教师职业的基本法,现行《教师法》对权利义务的规定应着眼于整个教师职业的共同特征,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特定章节的教师。因此,以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来明确惩戒权的行使条件、实施方式、范围限制、违法后果和救济途径,似乎更为合适,既有助于促进惩戒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又能保证法律规定的自洽性和不同立法之间的衔接性。
第三,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但很少有立法规定进一步明确什么是体罚和变相体罚。如果教师惩戒权正式纳入《教师法》,社会公众会逐渐追问:什么是惩戒权,它的边界在哪里,它的内容和形式是什么,哪些行为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围,惩戒权与体罚、变相体罚如何区分,这些都是棘手的理论问题。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现有立法模糊不清。如果把这些争议性的问题放在一边,“批判教育或适当惩罚”只是模糊地被视为教师的权利之一,我们将面临立法语言的准确性问题和现实中的权利滥用问题。此外,在实践中,对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理解趋于泛化。过去教师经常使用的罚站、罚作业等惩戒措施,有时被视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对学生的训诫也可能被贴上“侮辱人格尊严”的标签。如果明确赋予教师惩戒权,却忽视其行使范围和实施力度,在现实中显然缺乏可操作性,会使教师惩戒权的适用更加退化,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不容小觑。对于大多数老师来说,他们仍然害怕举起“尺子”,因为标尺不准确。
只有认真思考上述问题,才能最终实现科学立法,这也是惩戒权明晰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前提。
律师的声音
依法治教呼唤惩戒权的明晰化和规范化
□张家瑞
教师惩戒权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概念的模糊和立法的薄弱导致了惩戒权在实际运行中“强”与“弱”的两极分化。一方面,教师滥用惩戒权,甚至体罚、变相体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矛盾,尤其是涉及诉讼的纠纷。另一方面,鉴于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强势地位”,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在很多地方较为普遍。这种两极分化的悖论反映了教师惩戒权运行的失衡与无序。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背景下,通过立法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内涵、范围、程度、形式和程序,有利于教师权利和学生权利的双向保障。
首先,通过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明确教师的惩戒权,有助于解决教育行政纠纷,尤其是涉及诉讼的纠纷。近年来,学生家长以“体罚或变相体罚”为由起诉学校和老师的事件屡见不鲜,让原本平静的校园里充满了波澜。根本原因在于教师惩戒权的行使缺乏必要的约束和保障。现有法律法规对惩戒主体、惩戒范围、惩戒方式、惩戒程序等规定模糊,无法区分惩戒与体罚甚至变相体罚的行为界限。一旦发生纠纷,不利于双方的权利保护,使原本受损的师生关系难以修复。
其次,教育惩戒权的明晰化、规范化是顺应依法办学、依法教学趋势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山东、广东等地也通过地方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教育”有两层含义。除了教学和引导,还包括纠正和规范失范。正如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说:“适当的惩罚不仅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如果老师不懂惩罚,他们会放弃一些职责”。在教育制度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教师惩戒权的立法完善成为当前基础教育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最后,适当的惩罚是教师合法行使受教育权的一种方式。在这方面,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法规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例如,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1条规定,校长和教师认为教育中有必要时,可以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在美国,教育惩戒明确分为指令、剥夺权利、留校和学术制裁等九种形式,并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为了细化惩戒权的行使,英国教育部在2014年专门发布了《学校的行为与纪律:对校长和教师的建议》,对惩戒的种类、条件和限度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教育惩戒作为管理和教育学生的一种方式,不应被使用或滥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惩戒权的明晰化和规范化不仅是解决我国教育行政争议的必然意义,也是对国际教育立法经验的有益借鉴。
老师的声音
老师为什么不敢用教育尺
□林日昕
作者是一名中学教师。当笔者与同事分享青岛、广东立法明确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消息时,大家的反应并不乐观:“别敢,别给我用!”“管教学生就像打扫雷。你不知道哪个雷什么时候会爆炸,有时候可能是母雷,让人感到不安。你得批评教育一个学生几天。”
教师为什么不敢动用教育惩戒权?因为教育案例太多太寒心。学生上课玩MP4和老师争论,老师被处理。学生上课玩手机,老师抢手机被停课;更有甚者:湖南一位老师让学生写作业,实际上却从学生手中拿走了26把刀;辽宁一位老师因为没收学生上课玩的扑克牌而死在讲台上...纵观当今教育,“以师为生,以生为祖”在一些地方并不少见。如果有“不了解时事的人”敢收回自己的惩戒权,可能会付出很高的代价:2017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一位女副校长对无法无天的熊同学说:“我不是老师。”后来,这位女副总统真的被免职了。
总之,如果社会各方不能就教育惩戒达成共识,如果生态环境得不到改善,即使教育部门授予教师惩戒权,也没有多少教师敢行使这种权力。
惩戒权的使用应当受到监督
□王军荣
最近,学生殴打老师的事件首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年过去了,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学生打老师都是一件痛苦的事情。现在学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老师温柔扫地。这一事件对教育也有很大的反思,即教育惩戒权需要什么样的正确开启方式?
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制定教育惩戒权的细则,让教师掌握度。哪些方法可以用,哪些方法不能用,不能用到什么程度,不仅要详细说明,还要训练老师熟练掌握,以免越界。作者是一名职业高中教师。职高学生因为初中学习失败,变得非常敏感。此外,他们特别注意自己的自尊。对老师的惩罚往往被拒绝,甚至他们用实际行动抗议。这让我觉得自己被平时的教育束缚住了,受到的惩罚大多是打扫教室或者背诵,并不理想。如果有明确的规定,我会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惩戒措施,相信教育效果会变得理想。
另一方面,学校应监督教师使用教育惩戒权,严惩体罚学生的行为。这样教育惩戒权就不会偏离轨道,甚至变异为体罚。同时,要给学生表达诉求的渠道。比如学生觉得自己受到了老师的严厉惩罚,可以提出要求,学校要给予回应,从而化解学生心中的停滞。
父母的声音
教育惩戒必须有标准
□袁广国
作为一个小学四年级学生的家长,我认同老师合理的惩戒权,这不仅仅是因为我作为小学生的经历和感受,更是因为中小学孩子的心理特点。当老师的善意被孩子忽视时,适当的惩罚确实可以帮助孩子改掉坏习惯,变得积极向上。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教师拥有和使用惩戒权,防止惩戒权变成我们通常所说的体罚。
最近发生了很多老师惩罚学生不当的案例。如果从教育惩戒权的角度来观察,不难发现,教育者本身并没有把握好惩戒的尺度,不小心就可能越界。因此,惩罚教育是必要的,但必须有标准和实施细则来保证其实施。只有这样,惩戒权才能发挥实际作用,才能得到大多数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纪律也是一种教育
□泛余音
作为家长,我认为教育本身就包含着惩罚的意义。对于不求上进、违反校园纪律的学生,老师要给予适当的惩罚。惩罚也是一种教育,教育的内容不能没有惩罚。教育中过分强调欣赏和鼓励,甚至毫无保留地过度鼓励,都是片面的,甚至是极端的,不利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教育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惩罚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事实上,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有权“管理学生学籍,实施奖惩”。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断,教师使用惩戒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力。
目前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处罚的主体、方式、操作程序、适用条件和程度,为教师提供处罚的法律依据,确保处罚的公平公正,从而达到教育效果。没有惩罚的教育是软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但是,教育惩戒不是万能药,学校和教师也要重视德育的教育方法。
学生声音
你可以批评,但不要侮辱体罚
□刘雯
我上小学的时候,班主任很严格。如果我们的作业没有按时完成,或者考试成绩不理想,我们会受到批评;如果他违反课堂纪律,他会用棍子或尺子打学生的手掌,我也被打了。但是因为被打的同学多了,我并没有觉得自尊心特别受伤,也没有留下心理阴影,反而在后续的课上更加严重了。
我初中班的学生一般学习成绩都不错,老师性格也比较温和。如果学生犯错,或者影响老师正常上课,老师会批评,但一般都是就事论事,不会说侮辱性的话。即使老师特别生气、暴怒,也只是气势上更厉害,但不会侮辱、惩罚学生。
现在我马上要上高中了,回过头来看,我觉得如果学生过于调皮捣蛋,影响课堂学习纪律,那么老师就应该批评,不然会影响其他学生正常上课。但尽量不要打学生,一是挨打很疼,二是随着我们逐渐长大,挨打也容易伤自尊心,让我们在同学中没有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