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房产税政策 重磅!上海房产税2021年新规定来了,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注意了!上海房产税新规出台于2021年——《关于上海市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将于2021年1月28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部分个人住房试点征收房产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部分个人住房试点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住房数量和面积的计算
家庭住房套数为本市范围内家庭所有的房屋。
两户以上共同拥有或者购买住房的,应当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家庭住房面积按照各自住房份额分别计算。
二、关于本市居民的家庭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家庭。
三.论应税价值的核定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按照应税住房计税价值的70%计算缴纳房地产税。
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房屋房产税的计算,即:
应交房产税=新购住房应纳税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
本市居民家庭新购买且属于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如果居民家庭中有成年子女或其他无住房共同生活的亲属且其常住户口在居民家庭自有住房的,可并入居民家庭计算每人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
已纳入户并计算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上述“无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所属的家庭在本市无住房。
6.关于本市的居住证
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七、关于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
部分房屋暂免征收房产税,包括:
1、城市居民家庭因房屋被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房屋。
上述房屋超过国家和本市房屋征收或者拆除补偿标准的,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免征房产税的面积。
2、全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获得住房。
八、关于纳税申报期限
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征收,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纳税人在年度内转让应税住房所有权的,应当在转让时申报缴纳未缴纳的房产税。
九.相关信息变更的处理
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调整应税住房房产税事项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重新申请申报认定房产税信息,并自税务机关重新认定次月起调整纳税。
十、关于全市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了房地产税试点组织,由市财政、税务、房管、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推进房地产税试点工作。
各区应参照市政府工作机制,并成立相应的房地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一、《通知》的背景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关于有效期的规定,原《关于本市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将于近期到期,需评估后继续执行。
但由于税制改革,国家税务和省级及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合并,原《通知》中“地方税务机关”的表述不应再使用。
此外,该市所有县级行政区已于2016年7月调整为市辖区,相关表述需要相应调整。
因此,有必要重新签发原《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变化
重新制定的《通知》仅调整了税务机关和区县的表述,文件名称和主要内容与原《通知》一致,未作修改。
三、《通知》的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