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成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CPPCC”,不同于1946年1月召开的“老CPPCC”。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在重庆谈判,决定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组建新政府。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了会议。同年11月,国民党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瓦解了政治协商会议,即旧CPPCC。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口号,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海外侨胞积极响应,参与新一届政协筹备工作。
1949年1月30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政协筹备会议在北平开幕,来自23个单位的134名代表参加了会议。9月17日,新政协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决定将新政协命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召开,宣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来自46个单位的662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国旗、国歌、国家首都和年表的决议。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肩负起落实全国人大职权的重任,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翻开了新中国历史的第一页。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迄今为止,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构,因成功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载入史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CPPCC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存在。我们继续发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交往中的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中国共产党、八大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各行各业的代表、台湾省同胞、港澳同胞、归侨代表、特邀人士组成,社会基础广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按照“长期共存、相互监督、真诚相待、同甘共苦”的原则,就国家重大政策和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CPPCC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它组织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参与政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所有活动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CPPCC全国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有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CPPCC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CPPCC全国委员会有一个常设委员会来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CPPCC全国委员会有几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设立一个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的办公室。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设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育文化体育社会法律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化历史学习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可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个地方设立地方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设秘书长。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CPPCC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地方委员会和下一级地方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指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