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一德 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以民法典实施强化全民法治信仰
NPC代表马一德:
实施民法典坚定全民法治信仰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民法典》实际执行情况第二十次集体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为有效推动《民法典》实施,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本刊特别开设了“切实推进《民法典》实施”专栏,请代表、专家、学者讲述自己眼中的《民法典》,并就《民法典》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报记者蒲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始终从两条路径齐头并进——法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培育与提升。《民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不仅在于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更在于它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在培育全民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方面的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马一德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部平等保护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交易便利权、生活幸福权、尊严权的民法典,将深入到人们生活和行为的方方面面,将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铸人心田。
“各级党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民法典。同时,必须广泛开展《民法典》的宣传普及,构建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全社会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法治信仰的形成,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法治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马一德说。
《民法典》充分回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渴望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政治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依法治国作出的重大部署。
《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对以往法律的简单编纂,而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编纂,是对不再适合现实的规定的修订和完善,是对经济社会生活中新情况、新问题的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马一德表示,民法典编纂的全过程以“以人民为中心”为基本原则,以公民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反映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完善和系统整合现行民法的滞后规定,完善和丰富民事权利类型,形成较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权益,将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民法典》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正式建立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的民事权利保护机制和有效的民事权利救济规则。《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收养、监护、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继承权、债权、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制,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有的义务。每一章每一节都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正确思想,体现了人民的美好
总则以专章的形式尽量详细列举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权利,保留发展空;用益物权中的“居住权”一章规定了财产权,为人们“居住和生活”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马一德说,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宣言,是渗透到人们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能够真正引导人们走向更美好的生活。全面实施民法典,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人们对法治的全面理解、积极支持和真诚信仰。
正确处理公权力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关系
民法典的实施是培养全民法治观念的重要契机,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要求国家层面作出宏观布局,发挥主导作用,全面贯彻和严格遵守民法典保护人民权益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实施效果,是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时,必须明确其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限度。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应当考虑民法典的规定,不得侵犯人民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民法典的实施要求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人民权益。依法行政是我国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正确处理行政机关等公权力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是民法典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
马一德指出,《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不仅划定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行为自由的界限,也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树立了准绳。
一方面,行政机关作为《民法典》规定的义务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公权力与私权力的界限,严格按照法定授权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行使权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擅自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另一方面,作为国家行政主体,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理解和尊重民事主体权利,积极承担国家保护义务,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马一德表示,各级司法机关要保障民事法律秩序,以公正司法树立法治权威。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在现实纠纷中,仍然需要司法程序将文本之上的法律转化为“活法”。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最直观的印象和感受来自司法过程,司法审判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民法典实施效果的认知和评价。
“因此,各级司法机关在执行《民法典》时,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审判水平和效率,提升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对于《民法典》实施中社会争议和关注的重点领域,司法机关应加强民事审判和监督指导,及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推动民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让正义成为每个公民实现公平正义的护身符。每个人都会逐渐建立起对民法典的良性理解,愿意服从法律正义的保障,自觉尊重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从而形成一种尊重法治、相信法治的心态。整体社会环境。”马一德说。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服务体系
《民法典》要实施好,就要把它带给群众。
马一德说,要广泛开展民法典宣传普及,树立全民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全民自觉守法、想方设法解决问题、依靠法律。
以民法典普法为“十四五”普法重点,围绕民法典中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向全社会阐释民法价值精神。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要在民法典普法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谁执法”的法律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等。会以案释法加强法律讲师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将民法典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国民教育体系内容,加强青少年民法典教育,完善媒体公益普法,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应用,让民法典精神真正走进人们的生活,在意识中扎根。
同时,要构建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使民法典既能走向群众,又能为群众所用。
马一德指出,法律教育的主要功能是完成民法精神、价值和原则向人民群众心灵的投射。然而,在实际的沟通纠纷中,仍然离不开专业技术法律服务体系。只有拥有容易获得、满足人民需求的法律服务,才能插上公民法治观念的翅膀,建设法治社会。
一方面,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聚焦民生,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服务救助体系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另一方面,要推动有偿法律服务发展,大力发展律师、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不断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通过不断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渠道,加强《民法典》实施。
制图/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