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旗法 中国拟修改完善国旗法、国徽法 增加国旗国徽适用场合
中新社北京8月7日电国旗法、国徽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新闻发言人臧铁伟7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草案增加了悬挂国旗、国徽的适用场合。
中新社记者杜
中国的国旗法和国徽法分别于1990年6月和1991年3月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和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2009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了个别条款。
臧铁伟表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旗国徽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在实施《国旗法》和《国徽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适宜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订完善。
据报道,该草案改进了国旗和国徽。补充说明,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其他比例尺的旗帜,应与一般比例尺成比例适当放大或缩小。国旗和旗杆的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和周围环境相适应。国徽法修正案草案补充规定,悬挂非通用尺度的国徽,应当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和周围环境相适应。
增加悬挂国旗和国徽的场合。为反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机构的新变化,增加“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每天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日升挂国旗。根据实践发展,我们增加了宪法宣誓场所升挂国旗的要求,增加了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升挂国旗的要求,对重要节日、纪念日在居民小区升挂国旗作出规定。
国徽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场所、乡、镇人民政府悬挂国徽的场所以及宪法宣誓的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三是明确国旗国徽的监管部门。草案补充规定,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协调统一国旗、国徽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协调统一国旗、国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