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问题 家庭教育法草案有望今年提请审议 推动解决养而不教
如何压缩父母责任成为制度设计的难点
《家庭教育法》草案预计将于今年提交审议,以促进解决“不教不养”的问题
□本报记者蒲
近日,广东佛山南海警方接到一位母亲报案,称其7岁的女儿在商场偷了东西。一开始,不管女孩的妈妈和店员怎么问,小女孩都不肯承认。所以妈妈选择报警,希望给女儿一个教训。在警察的劝说和教育下,小女孩终于承认自己忍不住偷了几个小玩具。事后,女孩母亲按照货物原价进行了赔偿。
对此,成千上万的网友吵了起来。有赞同、反对、害怕给小女孩留下心理阴影等不同意见的争论,将家庭教育话题推上了舆论热榜。“成千上万的网友可以参与到这个话题的讨论中,这说明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也说明我国家庭教育存在认知缺陷。事实再次证明,推动和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日益迫切,制定家庭教育法律加强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保障也日益重要。”全国人大代表、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宏宇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家庭教育法被列入初步审议项目。参与起草工作的专家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教育作为监护的核心组成部分,需要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明确如何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如何支持和干预。制定家庭教育法,既是未成年人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的立法举措。”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袁宁宁说。
很多家长“重新认识道德”
在袁宁宁看来,家庭教育法有两个目的:需要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需要解决“养而不教”的问题。
袁宁宁认为,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要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统领,以未成年人单行立法为核心支柱。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家庭保护”专章中,核心问题是监护,监护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教育。以单行立法的方式设计家庭教育制度,是构建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
“在监护问题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针对的是‘生而不养’的问题,而关于家庭教育的立法主要解决的是‘养而不教’的问题。实践中,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养而不教”的问题较为突出,要么是缺乏家庭教育的知识、能力和意识,要么是故意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这些问题需要法律来规范。”袁宁宁说。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周宏宇提交了一份法案,要求制定家庭教育法。在调查过程中,他注意到大多数人在家庭教育认知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很多家长“重新认识道德”,过度溺爱、保护和纵容,忽视对孩子良好人格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并向低龄化发展;许多父母缺乏教育孩子的经验,尤其是在引导孩子的心理健康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教育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特别是在疫情的影响下,很多家长发现自己在家照顾孩子的时候,真的应付不来,教育不来。这是今年比较特殊的背景。在这种情况下,倡导尽快制定《家庭教育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周宏宇说。
周宏宇指出,必须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时将家庭教育立法提上日程。只有这样,我们的家庭教育才能在法治的保障下尽快实现专业化、科学化、法治化的发展。
让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制定的《家庭教育法》应该进行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不辜负大众的期待?
袁宁宁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就要解决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压实父母责任。
“毫无疑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是家庭教育中负责任的主体。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应着眼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和影响,然后围绕这一核心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包括如何引导、如何推进、如何干预。”袁宁宁说。
“之所以很难压实家长责任,是因为家庭教育具有自主性和私密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政府、学校和社会在推进和干预时把握好尺度,既要推进,又不能过度干预。”袁宁宁说。
“压实家长责任”除了把握好尺度外,另一个难点是如何设计一个层次化、递进化、系统化的体系。
“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出现问题,相关单位和部门在采取一系列干预措施后仍拒绝实施家庭教育或者实施家庭教育不当的。这时,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在形式上,家长很难正常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袁宁宁说。
袁宁宁认为,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警告和罚款是最后的手段。而且,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这些措施使监护人改正错误,使其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从而实现立法初衷。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干预不是为了控制家庭,而是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多元的保障,为留守儿童家庭等特殊家庭提供未成年人。对教育的必要支持,用法律手段规范家长和教育服务机构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家长素质。”周宏宇说。
必要时,国家应该干预
在家庭教育中,毫无疑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但同时,政府、学校和社会也要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家庭教育出现问题时国家要及时干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家庭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家庭教育是家庭内部事务,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应当尊重监护人的自主权,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提高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水平;另一方面,家庭教育培养未来的建设者。如果没有训练好,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发展和利益,甚至危害社会。因此,这就要求国家在家庭教育出现严重问题时使用强制手段。干预。”袁宁宁说。
袁宁宁认为,考虑到家庭教育的私密性和公共性的双重特征,家庭教育立法应明确这样的法律关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和社会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干预家庭教育。
周宏宇还认为,家庭教育法不仅要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还要明确政府、学校等相关主体的责任,从而保证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明确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强化政府推动家庭教育发展的责任。要加大对农村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投入;对于留守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家庭教育问题,要给予特殊规定。”周宏宇说。